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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07856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71-51103000
注册时间:1990-09-11
公司地址:杭州市黄龙路8号
简介:
电力生产供应。组织发电、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电力设备修造、维修。 重点电力基建项目和所属电力企业所需的电力设备、金属材料、木材、电线电缆的调拨、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运行、维护,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咨询,培训服务,电力计量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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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104民初4659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公司)为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浙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姣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7日、201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书、被告国网浙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磊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网浙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周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吉公司诉称,2008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超高压建设分公司签订了铁塔供货合同。由于被告工程设计变更,原告生产5基铁塔利库,被告利用了2基161.272吨,造成了原告3基铁塔废料,重量206.207吨金额为216.31万元。原告于2017年10月了解到被告分公司已注销,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原告的该项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16.31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国网浙江公司辩称,一、原告与超高压建设分公司签订的《铁塔供货合同》的所有款项已结清,《铁塔供货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超高压建设分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共支付24764914.62元,其中分别于2008年11月24日、2008年11月27日、2009年7月28日、2009年8月12日、2011年10月21日支付10%预付款2763585.35元、进度款11054341.02元、进度款8470496.8元、质保金2476491.45元。二、原告所提交的会议纪要是复印件,对于是否存在这次会议以及是否形成相应的会议纪要,被告是不认可的。因此,被告无法对会议纪要中的内容作出明确回复。三、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5基铁塔系超高压建设分公司设计变更所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根据铁塔技术协议约定,卖方即原告应对设计部门经批准的修改文件报招标方,提交文件包括工程名称、标题、买方专责工程师签名。且设计变更后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应有双方签字确认的修改通知书。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任何经各方确认的设计变更资料,甚至原告的单方申请材料也无法提供,无法证明该项目曾经做过设计变更。即使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争议,结算协议会议纪要也已经对案涉5基铁塔库存作出处理,处理意见经与会各方签字确认。会议也没有明确造成5基铁塔库存的原因,是设计变更造成,还是货物质量问题造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四、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铁塔供货合同》已于2011年9月支付质保金之日止全部履行完毕。时效应从2011年9月起计算两年。即使从出具会议纪要的2012年2月起算,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08年10月9日,浙江省电力公司超高压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超高压分公司)与大吉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超高压分公司向大吉公司购买500kV兰溪电厂-兰溪输电线路铁塔,单价为1.049万元/吨,合同总价款为27635852.55元;合同价款分期支付,至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支付合同余款;等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超高压分公司陆续向大吉公司支付款项共计2476494.62元,其中,超高压分公司支付给大吉公司的最后一笔款项的转账时间为2011年10月21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大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500kV兰溪~信安铁塔平库结算协调会议纪要》复印件,该复印件载明:“2012年2月17日,超高压分公司组织500kV兰溪~信安铁塔平库结算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吉公司、湖州飞剑杆塔有限公司、青岛武晓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人员。现形成会议纪要如下:1、大吉公司:兰溪电厂-兰溪厂家库存5基(原合同号为兰溪电厂-兰溪TT-0810,包29,合同单价为1.049万元/吨),本次平库2基,546CC-SZSK1(63)直接用于2#塔,总重量66.0368吨,546BB-SZVPK2(69)用于…#塔(此处字迹不清),总重量为95.2352吨,其中接腿报废13.335吨,铁塔重新镀锌,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原来合同价格进行结算,总费用为(66.0368+95.2352)*1.049=169.174328万元,报废及铁塔重新镀锌费用不再计算。2、青岛武晓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1日,大吉公司委托律师向国网浙江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载明:“……2008年10月9日大吉公司与贵司超高压分公司签订了铁塔供货合同,由于贵司工程设计变更,大吉公司生产5基铁塔库存,贵司利用了2基161.272吨,造成了大吉公司3基铁塔废料,重量205.39吨,金额为215.45万元,该项损失应由贵司承担……”国网浙江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收到该函件。 另查明,超高压分公司系国网浙江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现超高压分公司已注销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2.5元,由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钱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董颖子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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