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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
联系方式:025-84735371
注册时间:2009-08-08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祖师庵45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投资、建设;社会服务配套设施投资、建设;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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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赵雯婧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106民初627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赵雯婧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江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雯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临江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雯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临江投资公司向原告赵雯婧返还购房款32616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坐落于南京市,房屋总价为676161元,在原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购房款326161元后,发现由于房屋销售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向原告明确说明贷款限制情况,导致贷款部分330000元始终原告无法办理,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表示合同已经自行解除,但拒绝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临江投资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系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且未按合同约定补齐房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被告同意扣除原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退还原告。 临江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3523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购买坐落于南京市房屋,房屋总价为676161元。反诉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首付款326161元后,剩余房款330000元至今未付。反诉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若所请。 赵雯婧辩称,其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赵雯婧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因并非赵雯婧一人造成,临江投资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对于贷款问题未能详细介绍,存在一定误导,也是合同无法履行的重要原因,赵雯婧在本诉中已经放弃定金20000元作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6日,临江投资公司(甲方)与赵雯婧(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房屋(建筑面积为35.51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款676161元,乙方于2017年8月29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20000元,于2017年9月6日前支付346161元,剩余330000元申请商业贷款;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乙方未能在本条约定的时间提交完备贷款资料的,视为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乙方确认并同意,即使甲方作为开发商协助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但甲方就贷款机构最终审批结果对乙方不做任何承诺,乙方应在签署合同之前向贷款机构确认贷款申请的可行性,并按要求如实提交材料,缴纳费用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若甲方未能按时收到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款,则乙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自行向甲方付清本拟通过贷款支付的房款,否则按合同关于乙方逾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论付款方式如何均须在签订合同后三十个公历日内结清余款;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15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1%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款的20%,甲方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回乙方,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退回等等。 合同签订后,赵雯婧于2017年9月6日前向临江投资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房款326161元。因赵雯婧自身信用原因导致涉案房屋贷款申请迟迟未能通过银行审批。临江投资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6月11日、2019年9月17日向赵雯婧发送律师函,催告赵雯婧支付剩余房款33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赵雯婧收到上述三份律师函,但未能支付剩余房款
判决结果
一、解除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赵雯婧就南京市; 二、赵雯婧支付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三、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退还赵雯婧房款326161元; 四、上述判决第二、三项抵扣后,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赵雯婧房款2661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92元,减半收取30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合计4598元,由赵雯婧负担2200元,由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广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利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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