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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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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韩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1081民初3660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霸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与被告韩瑞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王长青、被告韩瑞玲委托代理人陈润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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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63258.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2年8月,被告韩瑞玲由开发区计生站调入原告单位工作。自2008年10月至2019年10月30日原告单位为其发放工资福利共计563258.95元。霸州市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勤记录,工资单等材料,结合座谈走访了解情况,认定韩瑞玲从2008年10月至2019年10月30日属于吃空饷。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被告韩瑞玲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将吃空饷工资福利563258.95元于2020年1月9日前上缴市财政。被告一直未履行退缴义务。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召开党组会议,解除与韩瑞玲劳动合同,做出开除处理决定。因被告韩瑞玲未履行劳动义务,自2008年10月至2019年10月30日领取的工资福利均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退还原告,由原告退缴市财政。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致拒绝偿还。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不当得利563258.95元。并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 韩瑞玲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存在吃空饷的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此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即便原告所诉情况属实,本案也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诉讼主体之间的诉讼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双方之间的纠纷不符合民事纠纷的法律特征,也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综上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晨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向东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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