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11民催3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据号为0010004121944473,出票金额109854.48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玥玥
审判员张建
人民陪审员马国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晓玉
书记员邢健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