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有、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赣0733财保10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肖明有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30000元。申请人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东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饶市解放路支行的存款(账号为19×××69)或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的存款(账号为36×××09),金额为2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肖明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邱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欧虹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