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营山县燃灯富新渔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13民终900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营山县燃灯富新渔业合作社因与上诉人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40.00元,四川巴广渝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谭世蓉
审判员田娟
审判员鲜代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蒲思默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