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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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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顺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京03行终903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赵福顺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家务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行初3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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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赵福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于家务乡政府履行对赵福顺的房屋翻建申请作出行政审批的法定职责。 一审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请求事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一审法院向赵福顺进行了核实,赵福顺陈述其针对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某村(以下简称某村)某号房屋的翻建事宜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2月提出过两次相同内容的申请,两次申请提交的均是同一村民翻建房(正房)申报表、两委扩大会议记录及翻建房屋协议书,本案的诉请要求的是于家务乡政府对赵福顺于2020年2月提出的房屋翻建申请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责,同时,赵福顺陈述针对2019年9月的房屋翻建申请,于家务乡政府已经以不符合翻建条件为由向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作出了不同意翻建的答复,某村村委会将上述情况告知了赵福顺。后一审法院与于家务乡政府核实,其表示针对赵福顺2019年9月的房屋翻建申请,于家务乡政府确实以不符合翻建条件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口头答复,并向某村村委会进行了告知,但其并未收到过赵福顺2020年2月的房屋翻建申请。因赵福顺所述的2020年2月的房屋翻建申请与2019年9月的房屋翻建申请内容相同,故赵福顺的本诉履责申请已经构成就同一履责事项的重复申请,于家务乡政府是否针对本诉履责申请进行答复,并不会对赵福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赵福顺提起的本次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赵福顺的起诉。 赵福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事实与理由为:2019年4月1日于家务乡政府在赵福顺宅基地处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19年4月9日违法拆除赵福顺房屋。由于赵福顺房屋处于露天状态,于2019年9月向某村村委会提交翻建房屋申请,于家务乡政府口头告知某村村委会不符合翻建要求,并由某村村委会口头转达赵福顺,也未告知是哪里不符合翻建要求。2020年疫情开始,赵福顺一家7口居住在一起,再一次向某村村委会提交在原址翻建房屋申请,于家务乡政府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做出审批及指导,严重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综上,于家务乡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赵福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董巍 审判员胡林强 审判员王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曹明洋 书记员刘琪蕊
判决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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