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与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7民初2846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翔与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经济开发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xxx路XXX弄XXX号,在上海市普陀区辖区内,现原告选择其住所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珏卿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吕松洁
书记员胡清正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