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宝贵
联系方式:0429-2266888
注册时间:2007-05-22
公司地址:绥中县荒地镇东荒村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防水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电梯安装与维护;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装修装饰,建筑装饰用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卫生陶瓷、五金机电、石化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14民终1501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安、赵明,赵云龙,原审被告建昌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绥四建公司上诉称:1、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李安、赵明与被上诉人赵云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约束上诉人是错误的。该承包合同双方均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质,我公司从未授权给赵云龙对该涉案项目外包,上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合同义务。二、一审判决仅仅根据赵明与赵云龙的通话录音认定上诉人拖欠工程款195万元无任何法律依据。赵明提供的电话录音并不完整,并进行了技术处理,只是截取了一部分断章取义,且赵云龙不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三、一审法院认定赵明2015年2月16日出具的收款收据是此前收到款项的汇总错误。四、涉案项目并未结算,认定欠款数额195万元没有证据。赵明和李安在涉案项目施工中途,在仅完成涉案项目土建主体情况下单方面撤出现场,后期工程项目如项目围墙铁艺、两道电动伸缩门、门卫塑钢窗、玻璃幕墙、真石漆、水暖电气等均由赵云龙自行完成,此处,前期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脚手架,施工水电均由赵云龙提供。双方对已完工程并没有进行最终结算(二被上诉人在前期庭审中两次给予认可),没有项目结算价款何来拖欠工程款数额?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故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的金额是没有依据的。五、一审法院认定赵云龙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 李安、赵明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李安、赵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即时给付拖欠工程款200万元及增项工程款为470892.00元合计2470892.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上述工程款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李安、赵明合伙由李安(承包方;乙方)与被告赵云龙(甲方)于2014年6月15日订立《工程承包合目部(发包方;同》[该合同在(2018)辽1422民初138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辩称该合同虚假并曾经对该合同中的“赵云龙”签名、“辽宁绥四建工集团赵云龙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15日”的《工程合同》第5页上“辽宁绥四建工集团赵云龙项目部”印文与样本一同名印文不一致;“赵云龙”签名字迹与样本二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合同约定:甲方将建昌联合中学附属工程围墙东大门和北大门工程发包给乙方。一工程概况。二承包方式:包清工;包材料:包辅材;包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三工程承包范围1、承包范围:工程图纸与设计变更单中的所有项目。2、具体工作内容:①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返工重做(非建筑面积增减)。四材料及工用具1、材料管理:①乙方领用工程用料必须经现场施工员填写“材料领(耗)料单”,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到现场。②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经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七工程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1、承包费用本工程乙方总工程款约为200万元。竣工后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计价方法①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一次性包死。④付款方式:甲方每月核算承包人的工作量,按合同单价结算,并核算承包材料耗用量,超出定额规定用量的材料按采购价由乙方承担。承包项目完成后结清总工作量的90%,当年年底付清所结工程款,余款在一年内付清。⑤承包班组交通费用自理。八。原告与绥四建公司的赵云龙项目部订立合同之前,原告已经在建昌联合中学工地进行了理石板、楼梯踏步、卫生间墙地砖、地砖、墙裙砖、理石保温、蘑菇石等施工,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对此主张不一:赵云龙主张该总工程款为1159124.00元,已经全部支付;原告主张该总工程款应为230余万元,尚欠10余万元该工程款)。原告与绥中建公司赵云龙项目部订立合同之前,原告已经开始建昌联合中学附属工程围墙东大门和北大门工程的施工。原告施工过程中东大门、北大门、围墙土建技术变更,建昌县预结算审查中心对东大门变更增项金额为270879元;北大门增项金额为111768元;四外围墙变更增项金额为88245元。该合同所涉工程中门卫玻璃幕、真石漆、大白、水暖电器、塑钢窗,均为赵云龙施工建设,原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此后,双方曾经进行过该工程的非书面结算。赵明与赵云龙在电话中曾经谈论该项工程欠款情况,赵云龙在电话中答复赵明该合同涉及工程款应为19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工程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虽然原告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但是根据本案中双方在本案前未因此发生矛盾,被告赵云龙自行完成门卫玻璃幕、真石漆、大白、水暖电器、塑钢窗等事实,表明双方以自己的行为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原告完成的工程,被告在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亦未提出该工程瑕疵、不足情况下,应认定原告完成的工程合格。工程验收的主动权应该在于被告赵云龙方。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赵明与赵云龙电话录音,可以认定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赵云龙项目部拖欠原告工程款195万元。被告辩称工程未结算,因为工程结算的主动权在被告方,被告应承担未及时结算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承包的两个工程没有分开,已经支付原告300余万元。该辩解与未结算辩解矛盾。赵云龙称2015年2月16日,当日给付原告工程款153万元瓦工工资、材料款。但是赵云龙当日记载的流水账载明当日支付原告60万元。赵云龙辩称忘记记载90余万元,不合常理。原告称该153万元系合同之前的粘砖工程款(瓦工工资)并提供了收据(收据载明瓦工工资;赵云龙提供的收据载明瓦工工资、材料款,并称材料款自己当时给原告出具时忘记书写)。原告主张该153万元收据系2015年2月16日前收到赵云龙款项的总和,统一给赵云龙出具的收据,根据赵云龙流水账统计,2015年2月16日之前,原告收到赵云龙共计158万元。可以认定,原告主张的153万元收据是此前收到款项的汇总更合乎常理。综合分析,本案中被告应承担更多举证责任,被告未能证明2015年2月16日,支付给原告153万元。所以,即便根据赵云龙主张合同前粘砖工程款1159124.00元,其也拖欠原告合同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签证(工程增量)款2470892.00元,因为该工程增量款系建昌县工程预决算审查中心对工程报审金额审定确定的金额。该工程增量款与原被告之间结算款分别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增量款的请求,因无相应充分证据无法支持。因为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赵云龙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其行为产生的责任承担责任。赵云龙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所以,原告要求其承担给付责任无法律依据。建昌县教育局作为开发方已经足额支付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昌县联合中学工程款项,且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建设资质,所以原告要求建昌县教育局承担给付责任,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95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195万元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李安、赵明提供的一份录音中,赵明与赵云龙曾经谈论该项工程欠款情况,在交谈中赵云龙答复赵明涉案工程价款为1950000.00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由辽宁绥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康永杰审判员刘亚伟 审判员郭逸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岳欣彤
判决日期
2020-11-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