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传欣、辽宁志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民申3661号
判决日期:2020-11-27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程传欣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志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5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程传欣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少证据支持,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置真实证据于不顾,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歪曲事实。原判决认定“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程传欣末提供劳动”缺少证据支持;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诉讼绩效提成,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己向二审法院提供法律顾问聘书,法律工作者证,证明其在2011年5月份之前至诉讼前一直在为被申请人提供诉讼服务,理应获得独立于行政绩效之外的诉讼绩效,对此重要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却不组织质证;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所签合同再审申请人签署实属无奈;单位是为非法解除合同,及降低赔偿标准而签署。双方签字非真诚意愿所达成合意。如果认定此合同是有效的,所得出的判决难以保证客观公正。(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包括:《工资分配及奖惩方案》、被申请人提供视频资料、再审申请人提供用以证明申请人2017年3月一2018年8月未提供劳动的空白签到卡、《劳动合同书》。(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四)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未签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问题,再审申请人2011年5月3日入职,确应在2011年6月3日至2012年5月2日提出诉求,但此时不能机械的解读法律,事实是对方一直应允签定,但告知单位要统一办理,作为员工为了工作也只能听从,时效因单位的允诺而中断。在2018年2月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末超出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因非法解除合同对再审申请人的赔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五)二审法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九)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
辽宁志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程传欣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娄秀娟
审判员林湧人
审判员陈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骆英宏
书记员韩笑
判决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