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彬与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3123执恢120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彬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湘312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房产状况、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1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周彬告知其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龙建忠
书记员周裕
判决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