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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647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德勤
联系方式:010-84423548
注册时间:1996-05-17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455号
简介: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仪器仪表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充电桩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仪器仪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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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1179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华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燊”)诉被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邦电力”)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华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165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9680元;3.被告承担原告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2019年3月26日签订《华燊中高级人才寻猎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空缺职位推荐人才,服务期限三年,被告指定联系人为张迪。依据约定,原告有效推荐候选人期限为两年内,期间被告以任何方式录用原告推荐的候选人或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均应视为原告推荐录用到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顾问费,若被告私下录用候选人的,应当一次性支付顾问费并承担顾问费一倍的违约金。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且原告获知被告寻聘销售管理职位后,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寻访到姜苏,沟通被告煜邦电力寻聘“大区销售总监(南网)”职位的推荐并取得姜苏的授权同意。2019年4月16日,原告通过邮件向被告发送推荐姜苏应聘销售总监职位的《人才推荐报告》,包含姜苏完整信息的个人简历。2020年1月3日,原告员工获知被告已于3个月前私下录用姜苏担任公司销售总监职位,月薪为4万元。被告也承认原告于2019年4月份推荐过姜苏,另一家东莞的猎头公司于2019年9月份推荐姜苏后录用。原告与被告多次就录用姜苏顾问费事宜沟通,但被告用各种方式拒绝协商,致使原告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原告完成《寻猎合同》的约定,促成被告与姜苏的合作,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依据合同第四条约定,该职位计费标准为候选人转正后税前18个月月薪的23%,故居间服务费为人民币165600元。依据《寻猎合同》第6.4条约定,被告应当承担服务费一倍的违约金,按照被告造成损失的30%计算支付39680元。被告应依据合同第八条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在本案中支付方律师费10000元。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煜邦电力辩称,一、姜苏不是原告有效推荐的候选人。因原南网大区销售总监离职,我方2019年3月底启动大区销售总监(南网)岗位招聘。原告在2019年4月1日通过邮件推荐了候选人陈世杰,我方经评估后要求原告完善简历、提供候选人全名和联系方式等,面试后又委托原告与该候选人谈判薪资、发放录用通知书等环节,最终录用该候选人。该有效推荐已按合同与原告结算了服务费用。至2020年1月原告索要猎头服务费时,才通过翻看历史邮件发现原告在2019年4月16日推荐了姜苏应聘南网大区销售总监。因陈世杰已确定录用,我方未请原告继续推荐候选人,亦未索要姜苏姓名、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没有与该候选人交流。我方认为,联系人邮箱存有几万封简历,日处理几百封简历,不能仅据一封邮件认定姜苏为有效推荐。后因市场销售部经理提出辞职,我方2019年9月启动该岗位招聘,办公地点为常驻北京,亦委托原告推荐。由于原告陆续推荐的人选未能满足要求,我方又就该岗位启动了东莞光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光泰”)的猎头服务。东莞光泰于2019年9月30日推荐了姜苏,并提供了后续完善简历、提供联系方式、薪资谈判等有效服务,我方发放录用通知书并实际录用姜苏后,与东莞光泰结算了服务费用。后因拟辞职的市场销售部经理挽留成功,我方协调姜苏任华东大区销售总监,常驻南京。我方2019年11月7日达成姜苏录用意向时即主动告知原告市场销售部经理岗位招聘完成,并与原告交流了姜苏姓名和职业经历。我方依正常招聘流程与猎头供应商合作,未私自录用姜苏,也未拖欠原告猎头服务费。二、我方无须支付原告诉请金额或承担诉讼费用。因姜苏不是原告有效推荐的候选人,原告未提供有效居间服务,要求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华燊中高级人才寻猎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人才推荐商,为甲方的空缺职位推荐人才。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职位说明书,须在收到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简历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初步答复;甲方确定录用和实际录用候选人,须向乙方提供录用通知书。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按合同约定寻访候选人推荐给甲方,协助面试事宜;对甲方明确聘用意向的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提供调查报告;协助薪酬谈判,签订录用通知书等;候选人确定录用后,为候选人提供辞职咨询,协助甲方与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相关聘用协议等。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委托猎寻的职位顾问费为候选人第一年税前年薪的23%,若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收入无法在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时,业务性质或以业绩提成作为重要薪资支付方式的职位(如销售、业务、经营管理等)计算标准为:年薪=候选人转正后税前月薪*18个月;每位候选人顾问费的最低收费为30000元整;若甲方实际录用职位与委托职位不一致,顾问费按实际录用职位以上述标准计算;付费方式为所推荐候选人录用到岗后一周内,甲方支付全额顾问费的70%,保证期后一周内支付剩余30%的顾问费,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增值税发票;如果甲方付款超过3天,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5‰)。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推荐服务保证期为3个月,自候选人在甲方入职之日起计算;若候选人在保证期内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就该职位免费向甲方补充推荐其他人选直至成功。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如果属于甲方委托的其他猎头公司已先行推荐或甲方自由人才库中人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候选人简历后一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乙方;如甲方逾期没有明确告知,或甲方直接要求乙方提供候选人姓名或联系方式,均视为“乙方有效推荐人选”,录用到岗后甲方按本合同顾问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有效推荐人选自乙方推荐之日起两年内,甲方以聘用、间接聘用、向第三方推荐等任何形式录用候选人或建立合作关系,均视为乙方推荐录用到岗,甲方应于录用前或合作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全额顾问费;若甲方有上述任一情形而不提前告知,均视为甲方私下录用候选人,甲方须按本合同第四条顾问费支付标准履行支付义务,甲方除应一次性支付服务费外,还应承担服务费一倍的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除应履行合同既定义务外,还应按合同涉及金额的50%赔偿守约方;守约方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第九条约定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 煜邦电力招聘“大区销售总监(南网)”,常驻广州。深圳华燊于2019年4月1日通过邮件推荐候选人“陈先生”、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邮件推荐候选人“姜先生”,两份推荐简历均隐去全名、联系方式。煜邦电力评估后仅要求原告提供了关于“陈先生”的后续推荐服务,包括完善简历职业背景、提供联系方式、协助薪酬谈判等,并于2019年5月向该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书、于2019年6月10日与该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此次推荐服务费已结清,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煜邦电力未就关于“姜先生”的推荐专门回复。 2019年9月,煜邦电力招聘“市场部经理”,常驻北京。案外人东莞市光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光泰”)于2019年9月30日通过邮件推荐候选人“姜苏”。煜邦电力评估后仅要求东莞光泰提供了关于“姜苏”的后续推荐服务,包括完善简历职业背景、提供联系方式、协助薪酬谈判等,并于2019年11月7日向该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书、于2019年11月26日与该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市场销售总监。煜邦电力已就此次推荐与东莞光泰结算了服务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深圳华燊亦于2019年9月就该岗位向煜邦电力推荐了多位候选人,但其中不包括“姜苏”;“姜苏”实际担任华东大区销售总监,常驻南京。“姜苏”已于2020年7月10日从煜邦电力离职。 另查,1.关于深圳华燊未就“市场部经理”岗位推荐“姜苏”的原因。深圳华燊陈述因煜邦电力联系人张迪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不接受此前招聘“大区销售总监(南网)”岗位时推荐过的候选人。煜邦电力辩称,微信聊天应结合当时语境,张迪针对个别具体候选人的评估意见不是对推荐候选人的要求,煜邦电力从未拒绝接受应聘过南网销售总监职位的候选人。经法庭询问,深圳华燊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内容,并出示了原始载体。关于“麻志勇”,深圳华燊提出是“之前推荐华南区职位的一位候选人”……“不要重复了”……其他猎头公司“推荐市场销售经理的职位”……“但是这个人选我们之前就推过了,还在有效期内”,煜邦电力表示“没问题”……“这个人当时招聘陈世杰的时候推荐给老板过,被他否掉的”……“我们市场部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的,他应该是南网区域的,也不会来北京的,南网老板都否掉了,整个市场给他做应该更加不可能了”,深圳华燊回应“所以我没有跟您提这个人啊,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大区的都被否了,我不可能还来推全国的啊,但是别人推了,我肯定要跟您说一下的”,煜邦电力表示“我知道了,如果考虑算你们的”。 2.关于录用“姜苏”为华东大区销售总监。煜邦电力陈述,招聘市场销售部经理岗位的原因系原岗人员提出辞职,经东莞光泰有效推荐后,拟辞职的市场销售部经理挽留成功,于是协调姜苏任华东大区销售总监并签订劳动合同。煜邦电力主张2019年11月7日达成姜苏录用意向时即主动告知深圳华燊市场销售部经理岗位招聘完成,并告知录用人选的姓名和职业经历,深圳华燊对此并无异议。深圳华燊主张,煜邦电力依据邮件接收时间作为不同猎头公司重复推荐人员的选择标准,按照该标准,“姜苏”是深圳华燊此前推荐的人选,被告不予认可违反了双方约定。 3.关于“姜苏”入职煜邦电力的时间。深圳华燊主张,依据煜邦电力提交的人力资源申请表,“姜苏”于2019年9月13日已被煜邦电力确认入职,该时间早于东莞光泰推荐邮件时间;作为参考,深圳华燊推荐的陈世杰录用时,推荐邮件时间为2019年4月,而人力资源需求申请表填报时间为2019年6月3日。煜邦电力主张,发出录用通知书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正式入职单位华东大区销售总监时间是2019年11月26日;人力资源需求表是业务部门提出相应需求启动岗位招聘的公司内部流程,不是录用候选人的凭证,表上名字和标记仅是我方在招聘结束后进行工作闭环的证明;录用陈世杰时,人力资源需求申请表是在招聘完成后补签的,因该岗位属于公司董事长管理,才先招聘后补签,而本案争议的岗位是业务部门提出招聘的,需由业务部门提交人力资源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和部门审批后启动招聘流程,两份申请表是不同的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深圳市华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娄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蓉(兼) 书记员石燕妃
判决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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