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3民初20048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与被告郝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向单位的借款1240985.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公司员工。被告在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以天津分公司业务开支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申请资金共计1240985.07元。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资金。原告后向被告多次催要,但无果。被告仍侵占单位钱款1240985.07元。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赛尔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栗德亮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凡
判决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