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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荣
联系方式:13802671658
注册时间:2015-12-17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六路8号三楼C301
简介:
VOC高效除味剂、环保试剂的研发与生产,机械设备的设计及制造,环保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环保技术培训,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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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602民初1702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勇敏、被告委托代理人汤庆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7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漆包线尾气环保装置17台,每台单价39500元,合同总价款671500元。付款方式:(1)预付款30%;(2)设备安装完成、设备运转正常、经甲方安排的第三方检测通过,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条件后7日内支付60%;(3)一年质保期(设备验收一年)后7日内支付10%。所有付款均以银行电汇支付。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方人民法院起诉了。2017年9月8日,被告经预付款30%即1185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原告。2017年9月25日,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将10条漆包线尾气装置运送至被告位于鹰潭市工业园区公司处,并分别委派专业人员指导安装调试,设备运行正常。2018年5月23日,原告将开具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95000元)送至被告处,由被告财务接收。2018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函。2018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回函,承诺自2019年1月份开始,每两个月支付10万元,直至2020年4月底将货款全部付清。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被告付清货款。2019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回函,承诺在2019年5月底之前支付10万元,其后还是按每个月支付5万元,直至将设备款全部付清止。但被告均未履行承诺。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65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原告、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发货单、被告预付款银行回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和应被告要求,原告发货10台漆包线尾气环保装置以及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18500元;4、原告开据的5张每张金额79000元销售增值税发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总金额39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5、原告2018年9月17日的催函、被告2018年12月4日的回函、2019年3月28日的法律意见书、被告2019年4月23日的回函,证明原告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2019年3月28日日书面向被告催款,被告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4月23日回函承认所欠货款属实并承诺分期还款。 被告承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本院予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所欠原告珠海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计2724元,由被告江西宏磊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卫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韩月
判决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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