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玉芬
联系方式:0701-5895777
注册时间:2005-03-23
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天洁路三林家苑B栋133号店面
简介:
气动元件、液压器材、机电设备、电工器材、电子元件、五金工具、通讯设备、电线电缆、金属材料、水暖器材、装璜材料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展开
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602刑初258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鹰潭市政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玉芬、周贤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芬及其辩护人叶益林、陈天龙、被告人周贤佩、被告单位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梁兴建、被告单位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金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玉芬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2007年至今,分别以被告单位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单位鹰潭市政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圣贤泰公司、云火柱公司、政泰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本市范围内,以每月1-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被告人周贤佩作为云火柱公司和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协助杨玉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杨玉芬、周贤佩非法吸收存款涉及九十二人次,涉及金额人民币48120932元,已偿还人民币14801462元,未偿还人民币33319470元。 至2018年1月,杨玉芬、周贤佩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继续偿还借款本息,二人便离开鹰潭,并分别于2018年5月、6月潜逃至缅甸,后分别于同年9月20日、9月25日被缅甸警方移交云南省西盟县公安局。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鹰潭市政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杨玉芬、周贤佩,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通过承诺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鹰潭市政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杨玉芬、周贤佩的刑事责任。其中,周贤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 三名诉讼代表人对指控三被告单位犯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杨玉芬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其辩解意见是: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不是她负责。她们是想去寻找商机还债,不是潜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1、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包括单位员工、亲戚朋友的出借金额,应当予以剔除。2、有部分投资人是主动找到杨玉芬投资的。杨玉芬、周贤佩并非故意潜逃,而是前往国外寻找商机。3、杨玉芬所借款项均用于企业经营,主观恶性小。4、在本案追诉之前,被告人已经偿还部分欠款本金。5、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周贤佩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其辩解意见是:他没有积极协助,他只是管技术的。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玉芬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2007年至今,分别以被告单位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单位鹰潭市政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圣贤泰公司、云火柱公司、政泰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本市范围内,以每月1-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被告人周贤佩作为云火柱公司和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协助杨玉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杨玉芬、周贤佩非法吸收存款涉及九十二人次,涉及金额人民币48120932元,已偿还人民币14801462元,未偿还人民币33319470元。 至2018年1月,杨玉芬、周贤佩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继续偿还借款本息,二人便离开鹰潭,并分别于2018年5月、6月至缅甸,后分别于同年9月20日、9月25日被缅甸警方移交云南省西盟县公安局。归案后两被告人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杨玉芬的房产及商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移交书、抓获经过、立案调查报告、户籍信息、企业信息、查封决定书及查封清单、借条、银行流水、现场照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被害人刘某等九十二人的陈述,被告人杨玉芬、周贤佩的供述,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杨玉芬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包括单位员工、亲戚朋友的出借金额,应当予以剔除。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单位、被告人杨玉芬、周贤佩不仅在单位内部集资,还鼓动推介向外部扩张,表明其行为初始就没有将范围局限在内部的打算,动员亲友和职工让他们的亲友参与集资只是行为人变相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经。亲友、职工和其他人都是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一个犯意支配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因此这些人都应包括在该案的“公众”内,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单位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单位鹰潭市政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杨玉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周贤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责令被告单位江西圣贤泰自动化电器气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云火柱气动科技有限公司、鹰潭市政泰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杨玉芬、周贤佩返还各被害人出借款(被害人名单及损失金额详见:被害人统计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余腾飞 人民陪审员张晓玲 人民陪审员周荣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彦婷
判决日期
2020-11-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