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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方式:0532-88183597
注册时间:1998-01-19
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1911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工程总承包;市政工程总承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项目管理及代建;工程设计、科研、检测、咨询服务;绿色节能建筑(含装配式建筑)的研发、施工、技术咨询、节能评估;节能建筑材料的研发、设计与销售;节能建筑技术咨询;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制作与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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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211民初17419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被告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刘杰,被告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校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抵账)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3、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房屋两份《(抵账)合同》,依据上述《(抵账)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开发建设的黄岛区明溪路338号(山水新城)93号楼2单元1702室(房屋面积86平方米),每平方米5720元,房款491920元,固定地下停车位383号,价款70000元,房屋和停车位合计561920元和黄岛区明溪路383号(山水新城)81号楼2单元1003室(房屋面积104.64平方米)每平方米5610元,房款587030元,固定地下停车位445号,价款70000元,房屋和停车位合计657030.4元,两处房屋和停车位共抵偿原告应收工程款1218950.4元,对上述以新建商品房抵偿工程款事实,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11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原告在应收工程款中抵扣上述房款,早已履行完毕,但被告严重违约,至今不与交付房屋。 青岛亿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受到法律文书确认。2、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原挂靠施工人刘加鹤已将涉案房屋一套抵顶给秦玉花、李建勇,另一套抵顶给闫培波、朱孟芝,故被告无交付房屋的义务。3、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相关,故被告无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 青岛黄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黄发集团是涉案房屋的开发商,但原告诉请确认的抵账合同不与被告签署,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2017)鲁0211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认定,认定两份《(抵账)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且刘加鹤作为表见代理人已经出具了收条,并将上述两份《(抵账)合同》中的两套房屋抵顶给了他人,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两份《(抵账)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故被告无需再向原告交付房屋,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款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7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江远 人民陪审员高玉秋 人民陪审员刘风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斌愿
判决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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