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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
联系方式:13881882208
注册时间:2004-03-17
公司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7栋16层1号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备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海洋石油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土地整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城乡市容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树木种植、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广告业、大型活动组织服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管理服务。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清洁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房屋拆除服务(不含爆破);大气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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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6民初1166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冕公司)诉被告黄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从政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万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原名称为四川鑫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更名为中冕公司。被告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8月23日、2014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合计46万元,并于2015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后因被告经济困难,原告同意延期还款,被告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被告后未还款。 黄从政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鑫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更名为中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更名为现中冕公司。2014年8月23日,中冕公司通过其股东赵慧彦银行账户向黄从政转款30万元。2014年9月13日,中冕公司再次通过赵慧彦银行账户向黄从政转款13万元。 2015年5月31日,黄从政向中冕公司出具借条,确认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8月23日、2014年9月13日分三次向中冕公司借业务费46万元,承诺待草原围栏网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工程量大小将该款核销,如2015年6月30日至7月30日合同不能签订,借款如数退还。 2017年7月4日,黄从政向中冕公司出具承诺书,再次确认分三次向中冕公司借款共计46万元,并称原定于最迟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因仍在促成草原围栏网工程承包签约,该款可能会延迟返还,并注明如项目有变动,款项如数退还,原借条作废。黄从政在承诺书中陈述其向中冕公司借款发生于在中冕公司受聘任职期间。中冕公司陈述,与黄从政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黄从政告知有项目资源,可以促成中冕公司承接工程项目,但需收取一定的介绍费,黄从政称因需要活动资金,中冕公司向其支付了案涉款项,故有黄从政于借条及承诺书中的相关陈述,中冕公司至今未承接借条及承诺书中所涉工程项目
判决结果
黄从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黄从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游廷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倩梅
判决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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