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顺军、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结案通知书
案号:(2020)黔0425执184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罗和琼、陆奎江与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30466.1元,案件受理费362.00元,执行费357元已扣划到位,申请执行人吴顺军已领取标的款项完毕,其合法权益全部得到实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现特通知双方:
(2020)黔0425执184号案件予以结案
合议庭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判决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