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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法忠
联系方式:021-52663299
注册时间:2005-08-25
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3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油漆防腐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炉窑工程,环保工程,通信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公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电力工程,冶炼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建筑设备租赁,建筑装璜材料、五金交电配件的销售,机械设备修理、加工,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壤的修复、整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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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徐阿才与张科峰、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481民初2550-1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阿才与被告张科峰、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明公司)、费良中、宋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进行了听证,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阿才的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张科峰(参加听证)、被告费良中的委托代理人潘幼军、被告宋军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存及陈蓓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朝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科峰、费良中、宋军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69022.33元(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受被告张科峰雇佣在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2*70吨一次性除尘改造项目工地工作,从事焊工工作,工资为350元每天。2018年5月10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折。2018年5月17日转入溧阳市人民医院治疗,2018年5月31日出院。据了解,龙明公司承包了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2*70吨一次除尘改造项目后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被告张科峰施工,原告受被告张科峰雇佣在该工地工作中受伤,被告龙明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两被告主张赔偿损失,两被告至今未予赔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张科峰辩称,项目合同并不是其签订,其不是龙明公司分包项目的经营者,包括喊徐阿才上工地也不是其喊的。对工资表有异议,我们所有工人都没有这张表,这张表是否有造假?徐阿才自受伤后在医院看病、保险理赔,都是配合他帮他弄好的,直至拿到传票前,徐阿才没有和张科峰、公司有任何联系,一直都不知道这个事情。 被告费良中辩称,其未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及其他任何事宜,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能证实该观点,也就是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费良中与涉案工程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费良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宋军辩称,原告受伤与被告宋军没有任何关联,宋军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工地的实际负责人,不管是工资发放还是人事管理,被告宋军与原告都是同等地位,都是工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宋军的全部诉请。 被告龙明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阿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东新 人民陪审员朱志勤 人民陪审员吴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文琴
判决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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