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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5464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为工
联系方式:0431-82023951
注册时间:1999-03-05
公司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66-2号
简介:
铸件(含分总成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制造,铸造模具、工装的设计、生产和制造,铸造工程设计和铸造技术的咨询服务,金属材料性能检测,广告业务,货物进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口业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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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梅与一汽铸造有限公司、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一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192民初1506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徐晓梅与一汽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铸造公司)、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一厂(下称铸造一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晓梅及铸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芬、铸造一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晓梅诉称:其原为铸造一厂员工,与铸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铸造公司未能按照工伤标准支付报酬且克扣加班公司并因此导致多项福利待遇被降低或未能享受,故诉请判令:1.铸造公司支付2003年8月12日仲裁期间发生的仲裁费和处理费70元、律师费1000元;2.铸造公司支付4次住院和休息期间的工伤津贴差额部分及25%的经济补偿金和5倍的赔偿金共计243721元;3.铸造公司支付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及5倍的赔偿金共计1166980.04元;4.铸造公司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165.66元及上述金额50%标准的补偿金21082.83元;5.铸造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医疗费、挂号费175元、住院伙食费差额1667元、交通事故赔偿款400元、交通事故赔偿差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1614元、第二次至第四次住院期间6个月的护理费1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差额11695.92元、2002年因单位开双薪而徐晓梅因工伤未能享受的工资降低部分的2088.0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和5倍赔偿金共计13050.51元、工伤后未恢复原工资而造成的工资下降部分393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和5倍赔偿金共计24562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6.铸造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公积金30000元;7.铸造公司支付诉讼费20元、材料费1000元、路费100元、刻碟费30元、快递费21元;8.铸造公司支付2002年6月加班费76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193.7元;9铸造一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铸造公司辩称:徐晓梅的诉讼请求在相关法院的4份判决中均已进行了审理,现又起诉属于重复诉讼;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铸造一厂是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连带给付的问题;应驳回徐晓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铸造一厂的答辩意见与铸造公司相同。 经审理查明:铸造一厂系铸造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徐晓梅与铸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在铸造一厂,于2004年5月在铸造一厂按工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 徐晓梅因与铸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曾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诉请为:1.铸造公司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津贴)除全额支付外,支付相当工资报酬25%经济补偿金,相当工资5倍的赔偿金;2.铸造公司按标准支付工伤津贴外,还克扣工资,除全部支付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经济补偿金,相当工资5倍的赔偿金;3.铸造公司未按法律法规支付的工伤待遇;4.铸造公司支付律师费、仲裁费(手续费)、诉讼费;5.撤销吉林省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书;6.铸造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7.案件受理费由铸造公司承担。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03)绿民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铸造公司支付徐晓梅住院医疗费690元、就医路费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89.40元、工伤津贴6772.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5元,合计15924.50元;驳回徐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徐晓梅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长民五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晓梅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为:1.铸造公司支付克扣无故拖欠各项工资,除全部支付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的5倍赔偿金,合计294615.91元。2.铸造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治疗费、挂号费共175元,交通事故赔偿差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667元,第2、3、4次住院期间护理费共10000元,一次性残疾补助费11695.92元,以上合计23537.92元。3.铸造公司支付克扣和拖欠原告工资,未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工资报酬等影响社会保险少和住房公积金少,一直以来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追索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各项发放,承担法律责任。(1)追索医疗保险费、退休后至现在9214.14元,并且由现在每月91.84元涨到以后每月147.24元;(2)追索住房公积金影响退休后少拿的2万元;(3)追索一直以来克扣的拖欠工资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工资报酬等,一直以来,铸造公司故意少支付给徐晓梅缴费,直接导致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合计199451.52元,退休金发放至现在2296.02元,每月涨到退休金发放3681.1元。4.铸造公司支付诉讼费50元、材料费552元、路费100元、仲裁费50元、手续费20元、律师费1000元。5.铸造公司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支付年限为12年,12个月工资,合计27765.66元。6.铸造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年1万元,12年12万元。7.撤销长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字【2014】第0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徐晓梅的诉讼请求。徐晓梅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吉01民终16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13日,徐晓梅向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包含本案诉请在内的仲裁申请,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徐晓梅不服,再次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徐晓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徐晓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东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英慧
判决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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