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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杨易
联系方式:0419-2112609
注册时间:1991-08-15
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八一街81号
简介:
电力供应;信息咨询;电力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附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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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鹏春、杨远杰等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供电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1021民初2784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辽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鹏春、杨远杰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供电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李慧、赵德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鹏春、杨远杰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寒,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供电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经宇,被告赵德文,被告李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刚,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肖鹏春、杨远杰诉称:2019年8月12日22时30分左右,受害人肖某在屋里洗澡,刚打开水龙头就触电昏迷,马上送往辽阳县仁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供电分公司在用户因电路起火并导致进户门及用户门窗带电报修后,事故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继续供电造成的,应对受害人肖某的触电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是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供电公司上级公司,二被告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为上述二被告承保供电责任险,因此要求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担责任。 赔偿明细:1、辽阳县仁济医院抢救医疗费:2146.70(票据一张);2、死亡赔偿金:746840.00元,37324.00元×20年=746840.00元;3、丧葬费:34546.50元;4、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000.00元;5、精神抚慰金:100000.00元;6、交通费:2000.00元。以上合计:888533.20元。 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供电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8853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县供电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辽阳供电公司”)辩称:1、从产权分界点来看不应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同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电能表即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及至用户侧(包指开关箱)的产权归用户,维护管理均由用户负责。即使有原告所称在保护器处漏电现象发生,也应由该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与供电企业无关。 另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在接到用户报修后,为用户提供了免费的延伸服务,即对本该由用户进行维修的设备提供了维修帮助。延伸服务是供电企业基于履行社会责任的公益性便民服务,并非法定义务。且供电公司在延伸服务中,提供了合格的维修,为用户排除了故障,恢复了用电。 2、于洪俊、李慧用电对用户线路造成影响 受害人肖某所使用房屋所有权人于洪俊,其私自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李慧将普通住宅政为经营性用房并用于烤肉,因二人使用源用于家庭使用铝芯进户线所形成冲击负荷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并已造成用户开关电源侧导线熔化烧断。 3、被害人肖某使用电热水器的质量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热水器的安装应符合“GB20429-2006电热水器安装规范”的规定,根该规范第3.4条规定,应由经培训合格的授权专业人员来安装(第8条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热水器的安装工作),同时该热水器没有生产日期,据其男友所述是其朋友送给他的,已使用10年以上;另再根据上述规范第5.4.5规定“热水器安装使用后,用户应根据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维护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检,以确保热水器正常、安全、可靠地运行”。 根据上述规范第7.2.2、7.2.3规定安装人员应对热水器进行接地检查、漏电检查并进行相应的判断后方可使用。 结合本案,热水器生产者负有免费安装的义务,也就负有保证产品使用安全的注意义务,如果产品在安装上存在缺陷,也属于缺陷产品的范畴。产品的销售者负有检查验收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检查验收义务致使存在安装缺陷的产品投入使用后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损害发生的结果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拒举证责任”的规定,也就是应由该热水器的生产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被害人在使用热水器时有没有过错,只要热水器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热水器是合格产品,就都应当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请法院应依法驳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德文辩称:这件事我们也是受害者,我是房东,电线是供电局接的,热水器不是我安装,我的房子是新装修的,屋中电线都是新的。 被告李慧辩称:1、根据《低压接户线、进户线及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规程》(Q/SG-10204-2001)中规定:“从用户室外计量箱出现端至用户室内第一支持物或配电箱装置的一段线路”,“进户线长度不宜超过10米,中间不得有接头”。供电局在旧电路改造过程中没有按上述规程改造,而是以铜线-铜铝接头-铝线(原建筑施工时铺设)作为进户线,铜铝接头具有铜、铝熔点、熔化潜热和线膨胀系数不同,一级铜、铝金属能反应形成硬、脆且电阻极大的金属间化合物,容易致热的缺点,该隐患造成2019年8月12日起火事故的发生。 2、2019年8月12日,供电局维修人员来维修时,我方提出要求其更换所有过火线路的要求,该维修人员未予理会,未排查隐患即予以供电,造成受害人肖某触电死亡的重大事故。 3、2019年8月14日,供电局人员故意破坏进户开关以下旧电表箱中进入室内段过火线绝缘层,以伪造用户端漏电来逃避责任。 综上所述,供电局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相关人员已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罪、渎职罪,为此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判。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辩称:1、从产权分界点来看不应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同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电能表即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及至用户侧(包指开关箱)的产权归用户,维护管理均由用户负责。即使有原告所称在保护器处漏电现象发生,也应由该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与供电企业无关。 另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在接到用户报修后,为用户提供了免费的延伸服务,即对本该由用户进行维修的设备提供了维修帮助。延伸服务是供电企业基于履行社会责任的公益性便民服务,并非法定义务。且供电公司在延伸服务中,提供了合格的维修,为用户排除了故障,恢复了用电。 2、于洪俊、李慧用电对用户线路造成影响 受害人肖某所使用房屋所有权人于洪俊,其私自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李慧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并用于烤肉,因二人使用源用于家庭使用铝芯进户线所形成冲击负荷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并已造成用户开关电源侧导线熔化烧断。 3、被害人肖某使用电热水器的质量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热水器的安装应符合“GB20429-2006电热水器安装规范”的规定,根该规范第3.4条规定,应由经培训合格的授权专业人员来安装(第8条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热水器的安装工作),同时该热水器没有生产日期,据其男友所述是其朋友送给他的,已使用10年以上;另再根据上述规范第5.4.5规定“热水器安装使用后,用户应根据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维护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检,以确保热水器正常、安全、可靠地运行”。 根据上述规范第7.2.2、7.2.3规定安装人员应对热水器进行接地检查、漏电检查并进行相应的判断后方可使用。 结合本案,热水器生产者负有免费安装的义务,也就负有保证产品使用安全的注意义务,如果产品在安装上存在缺陷,也属于缺陷产品的范畴。产品的销售者负有检查验收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检查验收义务致使存在安装缺陷的产品投入使用后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损害发生的结果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拒举证责任”的规定,也就是应由该热水器的生产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被害人在使用热水器时有没有过错,只要热水器的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热水器是合格产品,就都应当对其产品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请法院应依法驳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死者肖某出生于1998年6月17日,未婚,无子女,城镇户口,居住于辽阳县。原告肖鹏春、杨远杰系死者阳的父母,被告赵德文系死者肖某租住房屋的房东,被告李慧系死者肖某的邻居,被告辽阳县供电公司为肖某租住房屋所在地的供电企业,被告辽阳供电公司为被告辽阳县供电公司的上级单位,被告保险公司为被告辽阳县供电公司、辽阳供电公司承保了供电责任险。 2019年8月12日早7时许,死者肖某所租住的楼房电表箱起火,被告李慧向被告辽阳县供电公司报修,报修后,被告辽阳县供电公司对涉案供电表的用电表前段进行维修改造,其他故障部分未做处理,并恢复了供电。2019年8月12日晚22时30分许,死者肖某欲在其租住的房屋中洗澡,在打开水龙头时触电昏迷,随即被送往辽阳县仁济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伤。死者肖某因抢救花费医药费2146.70元。 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将本案移交辽阳县应急管理局查处,2020年1月14日,辽阳县应急管理局向辽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8.12”肖某死亡事件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请示》(辽县应急发【2020】1号),该请示的调查结果为:(一)肖某洗澡所用的热水器排除漏电的可能。(二)不排除供电部门故障维修后,安全隐患未消除造成触电的可能。(三)肖某死亡事件触电原因、漏电原因不明确,因此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无法确定。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关于“8.12”肖某死亡事件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请示》(辽县应急发【2020】1号)、肖某身份证明、就诊病历、抢救记录、死亡证明、辽阳县仁济医院费用明细及转款证明、国家企业信用公司系统、照片、介绍信、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公司供电分公司应赔偿原告肖鹏春、杨远杰的各项损失合计金额为833533.20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供电责任险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予以赔偿,保险金额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公司供电分公司负担; 二、驳回原告肖鹏春、杨远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5.00元,由原告肖鹏春、杨远杰负担785.20元,由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阳县公司供电分公司负担1189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洪宝 审判员赵东升 审判员辛绍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贺胜男
判决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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