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0783民初5120号
判决日期:2020-11-26
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公司)与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琳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9日和4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四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兵和被告富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菁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工程款债权1174546.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先后于2013年10月签订《开平市裕邦新外滩展示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1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月5日签订《开平市裕邦新外滩住宅H1、H2中间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有新增项目工程,四份合同及新增项目工程(共五个项目)总造价为13098600.50元。上述四份合同的工程原告已基本完工,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养护期的养护工作,因被告原因导致没有结算,被告总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393672.66元。因被告破产重组,重组期间,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原告的债权。2019年6月21日,被告委托山西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包的五个项目进行了结算,制作了《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结算书》,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为9568219.27元。被告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批准后,被告仍不同意按《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结算书》审定的总造价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74546.61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富琳公司辩称,1、原告现在起诉要求确认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双方的工程发生在2013年到2015年之间,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诉讼主张到目前为止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未经与被告进行工程交接验收而擅自离场,双方所签订的多份合同中存在原告有多项工程没有完成的情况,以及原告对其所完成的部分工程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养护和维护工作,由此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在撤场后几年时间内未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在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提出确认债权的请求,在这几年时间内所完成的工程情况也已经过了时间洗礼,难以认定,该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3、原告以山西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所作出的工程结算书作为证据,提取当中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68219.27元作为本案提起诉讼主张的计算金额,却又不承认该工程结算书当中的最后结论部分“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未交付验收,没有验收资料,没有进行养护维保、所以最终结算价格应为9568219.27元×0.85=8132986.38元。”,原告这样片面提取工程结算书的内容是不客观的。依据该工程结算书,被告已经完全支付原告所应得的工程款项,故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再行分析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富琳公司(甲方)和四季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开平市裕邦新外滩展示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展示区景观工程合同》),约定富琳公司将“裕邦新外滩销售中心展示区景观工程”(以下简称裕邦新外滩展示区工程)交由四季公司承包施工。合同约定: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保护成活(苗木)、包机械、包文明施工、包保养、包承包风险;2、施工工期:2013年8月20日开工,暂定总工期为45个日历天;3、竣工验收:竣工初验:(1)单位(项)工程达到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并提出初验申请;(2)甲方办理审批手续后组织有关人员初验,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3)乙方应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按期完成整改。竣工验收:(1)乙方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双方在现场核点工程数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通过验收且双方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后,乙方按规定办理工程移交工作。工程竣工日期以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2)因乙方原因致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质量等级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乙方应承担质量及进度违约责任。……4、工程预算总造价暂定为8800000元,结算办法为:图纸及报价清单范围内总价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后现场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5、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于二个月内完成结算;6、保养、保修期:(1)从甲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其中园建工程和水电工程保修期为1年,绿化工程保养期为12个月;……(3)保养期内,乙方必须在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保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保养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若乙方拖延保养或知而拖延的,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质金内扣除,超出保质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留实际结算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甲方在保养期期满后10日内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施工期间的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就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四季公司实际已于2013年8月份进场施工,后交付富琳公司使用,但双方至今没有办理验收和工程款结算手续。
2013年11月29日,四季公司和富琳公司又签订一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富琳公司将“开平市裕邦新外滩展示区华裔小姐会场绿化工程”(以下简称裕邦新外滩华裔小姐会场绿化工程)交由四季公司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按施工图纸完成土方工程、场地平整、定点放线、挖穴、苗木种植、支撑,保项目成活且负责保养一年;合同总价:1050000元;承包方式:绿化部分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质量包成活保养,土方部分总价包干;工期:2013年12月7日完工;工程款结算: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保养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7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验收:乙方在竣工验收前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十天内组织验收。就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四季公司实际于2013年10月5日进场施工,2013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2015年1月5日,四季公司和富琳公司又签订一份《开平市裕邦新外滩住宅H1、H2中间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富琳公司将“开平裕邦新外滩住宅H1、H2中间园林景观工程”交由四季公司承包施工,合同价暂定为1857123.64元,施工工期暂定2015年1月5日开工,暂定总工期为45个日历天。合同中关于承包方式、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保养、保修期和质保金的约定与《展示区景观施工合同》的约定一致。签订合同后,四季公司开始施工。2016年1月4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开平市裕邦新外滩住宅H1、H2中间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在《H1、H2园林景观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基础上增加部分园建、绿化及安装工程,新增项目暂定价941476.86元,其他合同条款执行原合同。后四季公司进行施工,完成部分工程并交付富琳公司使用,但双方至今未就上述两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办理验收和工程款结算手续。
另外,施工过程中,四季公司根据富琳公司的指示,对裕邦新外滩展示区工程实施部分新增项目工程,但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结算手续。2016年3月,双方因工程施工、工程进度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矛盾,四季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另查,2013年8月28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富琳公司就涉案五个项目工程支付四季公司工程款合共8393672.66元。
2018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8)粤078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文霞对富琳房产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江门北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富琳房产公司管理人。随后,四季公司以富琳房产公司尚欠其涉案工程款为由,向富琳房产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经审查,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裕邦)破管字1135号《债权审核意见通知书》,确认四季公司的债权金额为0,理由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共签订4份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12648600.50元,另债权人称增项签证为779124.04元,已收取8393672.66元,申报未收工程款为5034051.88元。债务人称该债权人中途已经停工,工程未做完,不予确认债权。四季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管理人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裕邦)破管债审复字第1914号《申报债权异议复议函》,认为相应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未结算,无法确定工程造价,相应工程量以及应付工程款不能确定,且未满足付款条件,所以对其申报债权继续不予确认。四季公司对此不服,遂于2019年4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富琳公司支付工程款1054452.49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783民初1549号。诉讼过程中,富琳公司委托山西北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造价公司)对四季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工程造价进行结算。2019年6月21日,北方造价公司出具结算书,认为:四季公司共完成五个项目工程:裕邦新外滩华裔小姐会场绿化工程、裕邦新外滩展示区工程、裕邦新外滩住宅H1、H2中间园林景观工程、裕邦新外滩H1、H2中间园林景观工程补充协议工程、裕邦新外滩展示区工程新增项目工程。由于缺少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等结算资料,本结算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合同附件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为依据,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工程合同总造价为13098600.50元,审核核减金额3530381.23元,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9568219.27元。由于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未交工验收,没有验收资料,没有进行养护、维保,所以最终结算价格应为9568219.27元×85%=8132986.38元。后四季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撤回该案件起诉,随后于11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四季公司和富琳公司对于北方造价公司出具的结算书确定的涉案五项工程的工程总造价9568219.27元没有异议,但富琳公司主张应按结算书意见扣减15%确定最终结算金额,四季公司则认为结算书扣减15%没有依据,不同意扣减。另查,2019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8)粤0783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富琳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富琳公司重整程序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409089.04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70.92元(此款原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16.92元,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54元。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眉笑
审判员黄安民
审判员余小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梁佩琼
判决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