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591民初3594号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支付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款金额100000元;2.判决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汇票金额1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止;3.涉案费用由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漳州市广和冶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圆整。出票行:青岛银行东营分行,出票日期: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汇票到期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2020年8月13日,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理由为第一手被背书人书写有误,需票面收款人出具正确名称的证明,延期证明上印签章与票面背书章不一致,拒绝付款。涉案的票据已经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辩称,原告持有的票据第一背书人名称有误,被告拒绝承兑符合规定,且是为保护出票人、收款人等。原告持有的票据已经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间,延期证明上的印章与票面背书章不一致,应当补正票据错误信息。原告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应当仅限于票面数额,无权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漳州市广和冶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其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圆整。票号:3130005227254031,出票人:东营科力汽配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东营市永达工贸有限公司,出票行:青岛银行东营分行,出票日期: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汇票到期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2020年8月13日,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理由为第一手被背书人书写有误,需票面收款人出具正确名称的证明,延期证明上印签章与票面背书章不一致,拒绝付款。涉案的票据已经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
2020年8月12日及2020年10月27日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出具证明各一份,证实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该单位财务人员失误,导致逾期托收,此笔交易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拒绝付款理由书、延期证明,被告提交的特快专递封面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汇票票面金额款项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立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淑坤
判决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