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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7477万元
法定代表人:唐一林
联系方式:0531-83511076
注册时间:1994-01-24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工业经济开发区
简介:
呋喃树脂、冷芯盒树脂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发电业务;铸造用涂料、糠醛、糠醇、固化剂、三乙胺、稀释剂(不含剧毒品,成品油,第一类易制毒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以上项目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经营);复合肥料、有机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土壤调理剂、硅钙镁肥、液体肥、肥料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聚氨脂、酚醛树脂、醋酸钠、清洗剂、防水剂、泡沫陶瓷过滤器、发热保温冒口套、木质素、工业纤维素、木糖、木质素胺、沥青乳化剂、减水剂、染料、油田助剂、工业水性涂料、建筑水性涂料、涂料用树脂及乳液的生产、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用原料、助剂及辅料、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皮革制品、劳防用品、卫生防护用品、包装材料、新型材料、生物质石墨烯及其制品的销售;压力管道的维修与安装;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机电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管道的安装;铸造材料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及成果转让;进出口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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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591民初3594号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支付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款金额100000元;2.判决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汇票金额1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到实际付款之日止;3.涉案费用由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承担。 事实和理由: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漳州市广和冶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用于支付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圆整。出票行:青岛银行东营分行,出票日期: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汇票到期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2020年8月13日,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理由为第一手被背书人书写有误,需票面收款人出具正确名称的证明,延期证明上印签章与票面背书章不一致,拒绝付款。涉案的票据已经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辩称,原告持有的票据第一背书人名称有误,被告拒绝承兑符合规定,且是为保护出票人、收款人等。原告持有的票据已经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间,延期证明上的印章与票面背书章不一致,应当补正票据错误信息。原告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应当仅限于票面数额,无权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漳州市广和冶金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其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圆整。票号:3130005227254031,出票人:东营科力汽配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东营市永达工贸有限公司,出票行:青岛银行东营分行,出票日期: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汇票到期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2020年8月13日,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理由为第一手被背书人书写有误,需票面收款人出具正确名称的证明,延期证明上印签章与票面背书章不一致,拒绝付款。涉案的票据已经超过两年的票据权利时效。 2020年8月12日及2020年10月27日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出具证明各一份,证实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该单位财务人员失误,导致逾期托收,此笔交易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拒绝付款理由书、延期证明,被告提交的特快专递封面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汇票票面金额款项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立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淑坤
判决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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