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5民终953号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冲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5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景越商贸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4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段明树
审判员杨梅
审判员黄映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施婷
判决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