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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7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乡林
联系方式:0470-6562006
注册时间:2000-08-01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育林街 17号
简介:
煤炭生产、销售。 物资采购、供应;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铸锻件及日用零部件制造;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日用百货、副食品销售,煤炭及制品批发,房屋建筑工程;工矿、工程建筑;市政设施管理;建材批发,货物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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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内0703民初54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22204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损失257211元(暂计至2020年6月25日,自2020年6月25日起继续按照年息4.35%计算利息直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建设工程分包施工合同,被告将承包下来的扎赉诺尔矿区排土场20MWp光伏电站项目(第二阶段10MWp)建筑安装工程中厂区土方平整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价款暂定为3002000元,合同工期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5月10日,付款方式为确认施工方计量结果后14日内,被告按照该价款的85%确认应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后支付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约定质保期为1年。原告按合同约定,积极组织人员施工,于2017年5月9日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取得《施工中间验收交接表》并将施工工程移交给被告。经原告、被告结算,双方确定此项工程总价款为2823374元,被告在施工结束后,于2017年7月17日支付了902072.07元,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2019年10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询证函,在函中告知被告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欠原告1922204元,被告回函对此无异议。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拖延偿还。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现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的施工地点在扎赉诺尔区范围内,此案应由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本案中涉及合同约定相关内容,以及办案的争议点,应为劳务合同,争议款项为是否有劳务欠款,故不适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应适用协议管辖,合同中约定“14.争议处理14.1甲乙双方因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依照案涉合同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豫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超
判决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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