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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恒杰
联系方式:027-83913333
注册时间:1993-04-20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
简介:
在本企业资质证书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器机械、建筑机械、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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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祖林与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3123执恢121号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祖林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湘3123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房产状况、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11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史祖林告知其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同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龙建忠 书记员周裕
判决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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