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承刚、周云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6民终3903号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郑承刚、上诉人周云刚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6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云刚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郑承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上诉人周云刚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郑承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上诉人郑承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姚瑶
审判员梅云
审判员茹赵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宇宁
书记员孙心怡
判决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