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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8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58-2225656
注册时间:1997-12-28
公司地址: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88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砌块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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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承刚、周云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6民终3903号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郑承刚、上诉人周云刚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6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云刚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郑承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对上诉人周云刚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郑承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8元,减半收取2919元,由上诉人郑承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姚瑶 审判员梅云 审判员茹赵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宇宁 书记员孙心怡
判决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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