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成龙、王虎、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811民初4217号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成龙诉被告王虎、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工方圆安庆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方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成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兆国、被告王虎、被告天工方圆安庆公司、天工方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成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3.48元/天×90天=11113.2元、交通费20元/天×41天=820元、误工费166.53元/天×150天=249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41天=1640元、营养费40元/天×105天=4200院、残疾赔偿金34393元/天×20年×11%=756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748元/天×5年÷3=2124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以上合计159563.97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另加复查费600元。
事实与理由:朱成龙系个体瓦工,王虎是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两人长期是合作关系。2019年3月下旬,安庆市迎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对迎江区机床厂宿舍周边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工程招标,天工方圆公司中标,该公司后成立天工方圆安庆公司,工程开工后,天工方圆安庆公司负责人方根红让王虎负责江花小区工地实际施工,王虎找到朱成龙,让其专门砌排水窨井的砖壁。5月1日中午,朱成龙在砌江花小区2#楼与3#楼交界处180厘米×90厘米的大窨井时,堆放在窨井口周边的土堆突然垮塌,将朱成龙埋在窨井里,当时在附近的施工员马上喊来王虎的小舅子到场一同施救,并联系医院的抢救车将朱成龙送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治疗至5月14日,因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离家较远,经王虎同意,当日转入安庆市立医院东院区治疗至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有王虎支付。经鉴定,朱成龙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朱成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王虎辩称:无答辩意见。
被告天工方圆安庆公司、天工方圆公司共同辩称:1、朱成龙在江花小区施工地受伤是事实,伤后工地负责人王虎第一时间将其送医救治;2、天工方圆安庆公司作为发包方,王虎作为接受发包一方承揽业务,朱成龙作为雇员由王虎直接雇佣,不是受雇于天工方圆安庆公司、天工方圆公司,工资也由王虎发放,因此朱成龙与天工方圆安庆公司及天工方圆公司无隶属关系;3、朱成龙作为工地施工员,没有相应的资质,施工时亦有饮酒;事故现场上午曾出现过塌方,负责人警示并要求过下午由挖机进行操作,而朱成龙仍冒险进入施工现场,故朱成龙在施工过程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天工方圆安庆公司为朱成龙垫付医疗费18715.93元,护理费1820元,现金32000元由王虎转交朱成龙,应当一并处理;4、天工方圆安庆公司与天工方圆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与本案无关;5、天工方圆安庆公司、天工方圆公司不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6、朱成龙的损失中,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护理费住院期间的已由被告垫付,应当予以扣减;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鉴定费、诉讼费不应承担,律师费双方未有约定,不应承担;其他费用亦应予以核减。
本院经审理查明:天工方圆公司系迎江区机床厂宿舍周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后成立天工方圆安庆公司,天工方圆安庆公司将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发包给王虎,王虎以每日220元雇佣瓦工朱成龙于2019年3月18日起在该工程中的江花小区专门砌排水窨井的砖壁。同年5月1日中午,朱成龙在砌江花小区2#楼与3#楼交界处180厘米×90厘米的大窨井时,因堆放在窨井口周边的土方垮塌,将其埋在窨井中,造成其受伤。
朱成龙受伤后即被送往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血气胸、肺挫伤、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治疗后于2019年5月14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继续治疗。当日,朱成龙转至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对症治疗后于2019年6月10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陪护一人。花费医疗费合计48619.16元。经朱成龙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对朱成龙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医疗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朱成龙右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肩胛骨骨折致右肩关节功能丧失36.7%,双侧多发性骨折(6根以上),其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十级、十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0000元,朱成龙支付鉴定费1900元。
朱成龙的被扶养人有其母张桂英,出生于1937年12月1日,扶养年限为5年,扶养义务人为3人。
另查明,天工方圆安庆公司为朱成龙直接支付医疗费18715.93元,垫付13天护理费1820元,救护车费用200元,王虎支付朱成龙现金313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虎赔偿原告朱成龙各项损失合计99066.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被告王虎、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0元,原告朱成龙负担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宋祚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
判决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