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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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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会年、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长兴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浙05行终83号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高会年诉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吕山乡政府)、被告长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兴县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高会年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522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3日进行了调查,上诉人高会年,被上诉人吕山乡政府的党委副书记朱健康,委托代理人许智荣,被上诉人长兴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陆燕,刘明明到庭参加了调查。因上诉人高会年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后中止调查。本院在作出驳回其回避申请的决定后,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高会年,被上诉人吕山乡政府的党委副书记朱健康,委托代理人许智荣,被上诉人长兴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陆燕,刘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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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会年以案外人杨国方的名义承包了吕山乡雁陶村土地种植葡萄,该承包田日常管理、租金缴纳等事宜均由高会年负责处理。在高会年承包经营期间,在其葡萄田内架设了6个高压铁塔,拆除了3个高压铁塔。高会年取得了403297元补偿款。2017年至2018年间,高会年多次以信访形式要求吕山乡政府给付剩余补偿款,吕山乡政府经调查后,答复称修建(拆除)铁塔、高压线路等工程涉及的403297元补偿款已全部由高会年领取。2019年9月19日,高会年以吕山乡政府拒不履行职责为由向长兴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长兴县政府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答复,驳回了高会年的行政复议申请。高会年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吕山乡政府的主体资格,该院结合案涉项目的前期联系、中间协商以及补偿款的收取、发放,可以认定吕山乡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对于吕山乡政府提出的其并非适格被告的辩论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在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本案中,高会年多次向吕山乡政府提出信访申请,要求吕山乡政府给付剩余的拆、建铁塔的补偿款,该行为应当视为高会年已向吕山乡政府提出履职申请。因高会年要求吕山乡政府履行的职责系给付剩余补偿款,在行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即高会年应就其损失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高会年主张损失为60万元,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高会年要求吕山乡政府给付剩余补偿款205200元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吕山乡政府在收到高会年的履职申请后,经调查,认为涉及高会年的补偿款共计403297元,该款项已由高会年分批全额领取,即吕山乡政府已履行了相应的给付职责,吕山乡政府据此作出回复并送达高会年,程序合法。长兴县政府收到高会年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吕山乡政府,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组织了听证等,并据此作出驳回高会年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会年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会年负担。 上诉人高会年上诉称,上诉人在长兴县××乡××村种植经济作物,被高压铁塔建设以及道路扩建占用土地造成了损失。行政机关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致使上诉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支付补偿款205200元。 被上诉人吕山乡政府答辩称,2014年至2015年间,华能电厂因供电线路建设项目的需要,在吕山乡雁陶村建设高压铁塔。铁塔建设过程中,涉及到上诉人高会年相关的补偿,由雁陶村民委员会与高会年协商补偿事宜。全部补偿款项403297元,己由上诉人高会年领取。因此,不存在拖欠高压铁塔补偿款的事实。高会年曾信访反映雁陶村铁塔补偿款的相关事宜。吕山乡政府先后作出吕信访复字[2017]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告知高会年,修建及拆除铁塔、高压线路等工程涉及的补偿款403297元己全部结清。长兴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作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8年,高会年再次信访,答辩人作出吕信访复字[2018]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再次明确告知,修建及拆除铁塔、高压线路等工程涉及的补偿款403297元己全部结清。上诉人对于信访答复仍然不服,于2019年9月19日向长兴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长兴县政府责令吕山乡政府归还拖欠高压铁塔补偿款22万元。长兴县政府作出长政复决字[2019]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高会年的行政复议申请。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长兴县政府答辩称,上诉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答辩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长兴县吕山乡人民政府立即归还拖欠的高压铁塔补偿金额22万元。长兴县政府依法于同年9月19日予以受理,并向吕山乡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吕山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了证据清单和证据。因本案案情复杂,长兴县政府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并于2019年10月18日组织听证,并进行了调查取证。上诉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称:其与长兴县××乡××村签订租赁协议承包土地亩,被高压铁塔征用,补偿费60万元,领取38.2万元,要求吕山乡政府立即归还拖欠高压铁塔补偿余额22万元。吕山乡政府答复称,华能电厂因供电线路建设项目的需要,在吕山乡雁陶村建设高压铁塔。铁塔建设过程中,涉及到高会年相关的补偿,由雁陶村民委员会与高会年或签订协议,或协商补偿事宜。全部补偿款403297元,已由高会年领取。因此,不存在拖欠高压铁塔补偿款的事实。高会年曾信访反映雁陶村铁塔补偿款的相关事宜。吕山乡政府先后作出吕信访复字[2017]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明确告知长兴县政府,修建及拆除铁塔、高压线路等工程涉及的补偿款403297已全部结清。后高会年再次信访,吕山乡政府作出吕信访复字[2018]1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再次告知其相关补偿款已结清的事实。长兴县政府在查明上述事实基础上,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高会年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高会年。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期间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已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吕山乡政府支付相关补偿款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会年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许婷婷 审判员沈屹 审判员许金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诚
判决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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