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路文等与王大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3民初6536号
判决日期:2020-11-25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某2、张路文、张某1、张敬明、鸿讯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一、二、三、四死亡赔偿金150574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47129元,合计1652877元;2.二被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1300000元支付原告五;3.二被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352877元支付原告一、二、三、四。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5日,原告五与被告一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一为原告五提供彩钢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地点为顺义区空港物流园八街7号,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6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工程结束后免费维修期限为5年。被告一委托被告二为驻场工地代表。2019年8月,上述合同约定项目存在防水问题,被告一指派被告二与原告五对接维修事宜。2019年9月2日,被告一工作人员张华岭(在京有暂住证)在维修过程中自库顶跌落,并当场死亡。原告一系张华岭之妻,原告二系张华岭之长子,原告三系张华岭之次子,原告四系张华岭之父。事发后,原告一、二、三、四多次与二被告沟通未果,为相应顺义区应急局关于稳定死者家属的要求及死者张华岭急需处理善后事宜。2019年9月11日,原告五与原告一、二、三、四签署《张华岭死亡善后处理协议》约定原告五先行垫付原告一、二、三、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抚养费合计1300000元,并约定原告一、二、三、四授权原告五向二被告诉讼追偿。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2、张路文、张某1、张敬明、鸿讯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春艳
判决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