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0302执89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黔0302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7989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20.00元、执行费544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马云凤履行了15000.00元。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刘万田名下有车牌号为贵C×××××江铃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兵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贵C×××××丰田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贵C×××××长安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蒲学龙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贵C×××××华泰圣达菲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没有处置价值,且没有实际控制,申请不予以查封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小兵有位于绥阳县(幸福金港)站房2-1-1号房屋一套,被执行人蒲学龙有位于绥阳县(蓝天康城)房屋一套,被执行人刘万田有位于绥阳县(凯旋公寓)房屋一套,被执行人马云凤与李兵有的位于绥阳县(诗乡映象)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刘万田名下所有的位于绥阳县(凯旋公寓)房屋及被执行人马云凤与李兵共有的位于绥阳县(诗乡映象)房屋都有抵押,抵押数额较大,且都有查封,申请暂时不予查封。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小兵所有的位于绥阳县(幸福金港)站房2-1-1号房屋一套、被执行人蒲学龙所有的位于绥阳县(蓝天康城)房屋一套,通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征询其是否愿意通过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来执行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不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导致本案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进行申请,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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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对本院(2019)黔0302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冯正庆
审判员陈方平
审判员姚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游雪梅
判决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