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强与王津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226民初4363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建强与被告王津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秀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经三方当事人合意选择转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建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才宏,被告王津津,被告紫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情况
损失项目
金额
1.医疗费
8745元
2.营养费
1800元(30元/天×60天)
3.误工费
18532元(4633元/月×4个月,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明》和银行流水确定)
4.护理费
7524元(209元/天×12天+104.5元/天×48天,结合原告诉请确定)
5.交通费
200元(根据门诊、距离、次数等酌定)
6.车辆维修费
1000元
7.鉴定费
700元
以上合计
38501元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毛建强经济损失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毛建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邵秀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涛
代书记员胡宁玲
判决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