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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95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强
联系方式:021-67076888
注册时间:2011-03-21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简介:
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医疗器械的生产(详见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6815注射穿刺器械(限一次性重点监管产品);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疗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动车改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医疗器械维修,从事医疗设备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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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与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戈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91民初9638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以下简称仁和医院)与被告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合公司)、上海瑞戈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戈公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公司)、南昌市瑞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贤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仁和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仁和医院与粤合公司、瑞贤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以及《补充协议》;2.解除仁和医院与瑞戈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3.解除仁和医院与联影公司签订的《PET-CT/MR设备临床科研合作协议》《PET-CT/MR设备临床科研合作协议(补充协议)》;4.粤合公司返还垫付的租金155047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5.瑞戈公司、瑞贤公司对上述第四项请求承担连带返还责任;6.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立即将涉案设备从仁和医院场地中搬离;7.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连带按照涉案设备所在地房屋租金标准向仁和医院支付场地占用费(按照每平方米16元×占地总面积1080平方米,从2018年2月暂计至2020年4月共26个月,暂计449280元);8.本案诉讼费由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以来,仁和医院与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签订七份合同形成融资租赁关系:2017年4月18日,仁和医院与联影公司签订《PET-CT/MR设备临床科研合作协议》,约定由联影公司提供一台PET-CT设备和一台1.5T磁共振设备给仁和医院,双方开展科研合作。同年12月27日,仁和医院与联影公司签订《PET-CT/MR设备临床科研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将设备提供商由联影公司变更为瑞贤公司。当日,仁和医院与粤合公司、瑞贤公司签订《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粤合公司向瑞贤公司购买设备,仁和医院向粤合公司租赁设备的相关事宜。同日,仁和医院与瑞戈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瑞戈公司实际使用、运营该设备并获得收益及支付设备租金同时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法律责任。2018年1月2日,瑞戈公司与粤合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瑞戈公司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签订后,仁和医院与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形成了复杂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协议的约定:仁和医院为承租人,主要为设备提供场地及运营平台,粤合公司为设备的出租方,有义务协助仁和医院为设备办理配置许可证,瑞戈公司为设备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按照约定应由其向仁和医院支付租金,仁和医院再将租金转付给粤合公司,联影公司为设备生产商和原供应商,且通过补充协议将供应商变更为瑞贤公司,按照约定有义务为涉案设备办理配置许可证,瑞贤公司为设备的供应商,有法定义务为涉案设备办理配置许可证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受瑞戈公司的委托向仁和医院支付租金。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仁和医院为涉案设备提供了相关场地、水电等全部设施并提交了相关的审批申请,收取瑞戈公司委托瑞贤公司支付的设备租金后全额及时转付至粤合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2018年8月和2019年4月,瑞贤公司在瑞戈公司指令下两次停止向粤合公司支付租金。仁和医院为各方能够友好协商继续合作,分两次垫付了2018年8月、9月租金和2019年4月租金。此后,各方再次协商无果,粤合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将仁和医院、瑞戈公司诉至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请求仁和医院、瑞戈公司连带支付设备租金及违约金等23609400元,案号为(2020)粤0191民初643号,联影公司、瑞贤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仁和医院认为,在涉案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一是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均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1.瑞戈公司未履行为涉案设备的按约定办证及按时支付租金义务;2.联影公司、瑞贤公司未履行对涉案设备法定和约定的办证义务;3.粤合公司未履行为涉案设备协助办证义务,交付的设备仁和医院无法使用,致使仁和医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为关联公司,利用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模式对仁和医院实施商业欺诈:1.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本案在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主导下形成了七份合同,合同签订方式明显不正常;2.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均系民营公司,且各公司及其股东之间均有关联关系,粤合公司亦通过其上级公司持有联影公司股份而与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成为关联公司;3.本案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在本案中的操作手法与2019年我国大型医疗设备领域发生的远程视界诈骗案操作手法如出一辙:①租赁合同文本为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提供;②瑞戈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开声称各方之间的复杂融资租赁操作模式系他设计;③联影公司将设备出售方的办证义务转移给瑞贤公司,而瑞贤公司只是一家注册资金10000000元的民营公司,即使认定其未尽设备提供方的义务也无力承担履约责任;④设备价值为25000000元,而租金及利息总价款高达31000000元,仁和医院在不享有设备主要受益的情况下承担高额租金,显失公平;⑤瑞戈公司伙同瑞贤公司要求仁和公司在无配置许可证情况下违法运营涉案设备,协商不成拒付租金,导致融资租赁环节的中断。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实施商业欺诈的特征明显。三是涉案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1.由于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怠于办理涉案设备配置许可证导致项目搁置,2019年有关医疗行政主管部门配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发生变化,原融资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2.瑞戈公司作为商业机构,不具备医疗影像合作主体资质要求,原委托管理合同无法履行;3.瑞戈公司、瑞贤公司以停付租金的实际行为表示终止履行主合同,各方复杂的融资租赁环节已经中断;4.各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均系融资租赁和委托管理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法履行的前提下,从合同亦无法履行。2019年12月以来,仁和医院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一线,各方涉案合同长期搁置,已无实际履行意义。四是仁和医院为履行合同,为设备提供了场地,该场地系仁和医院根据与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签订的系列合同的要求进行改造,设备装机以来该场地一直闲置,造成了仁和医院场地紧张、患者就诊率降低。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作为设备的供应商和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设备从场地搬离并支付占用费。五是仁和医院代瑞戈公司、瑞贤公司垫付1550478元租金给粤合公司,该笔费用本应由瑞戈公司、瑞贤公司承担,粤合公司应当返还该笔租金并支付资金利息,由瑞戈公司、瑞贤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皓 审判员谭茗 审判员周晓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袁微 书记员巫秋玲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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