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苏0925行审43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2019年8月21日,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阜市监案字[2019]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3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对无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执行阜市监案字[2019]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3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许多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蒋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娟
判决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