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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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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始海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305民初1462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始海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石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始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琛、被告齐鲁石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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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吕始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以买断工龄方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违法;2.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3年9月25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于1982年10月14日毕业后分配到被告处一直从事技术工作。2003年9月25日,被告相关负责人以虚假欺骗的方式动员原告买断工龄,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并支付补偿金。原告认为,被告以买断工龄、欺诈方式诱骗原告签署文件,属于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形。 被告齐鲁石化辩称,一、原告系自愿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2003年8月15日,被告向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劳资处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2003年9月25日,因原告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1995年《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同时,根据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并支付补偿金”。综上,被告是根据原告的自愿申请解除的合同,原告也自认被告已经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诉讼请求。根据上面所述,被告与中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而原告在时隔17年后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已超过仲裁时效。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0日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03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直到2020年才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三、原告请求确认双方自2003年9月25日至2016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前面所述,双方已于2003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03年9月25日之后与被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03年9月25日之后在被告处继续工作。因此,其主张双方自2003年9月25日至2016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2003年9月25日被告已经根据原告的自愿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也已超过仲裁时效。故,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一份;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橡胶厂调查记录一份。 被告提交下列证据:1、2003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2、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一份。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2年10月,吕始海大学毕业分配至被告(当时名称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处从事技术工作。被告与吕始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月1日最后一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9月25日,吕始海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吕始海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同日,被告为吕始海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吕始海在该证明书中签名捺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吕始海未再到被告处工作。2019年11月26日,吕始海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齐鲁石化与吕始海以买断工龄方式与吕始海解除劳动关系违法;2、确认吕始海与齐鲁石化自2003年9月25日至2016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月10日,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淄劳人仲案字(2019)第525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吕始海的全部仲裁请求。后吕始海不服,向本院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吕始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吕始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云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晓旭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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