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与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5财保13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270717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申请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三雅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黄虹
审判员徐晓瑮
审判员袁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宣志刚
判决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