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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仇晓路
联系方式:0513-81680301
注册时间:2012-05-25
公司地址:暂无数据
简介:
基础设施投资及市政建设;土地一级开发;资产及投资管理;工程、公用实业、物业、酒店的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旅游资源开发;农业技术开发;水环境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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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陈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612执175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陈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陈伟应偿还南通滨海园区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2349305元等,并给付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57082元。因被执行人均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22506387元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10月12日、11月14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向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反馈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伟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反馈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江苏乔治海茵茨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在生产经营,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陈伟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期限至2021年3月1日止,如需继续限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顾慧华 审判员袁东华 审判员王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通 书记员徐修江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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