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宏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0221财保33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城县宏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2668324元,申请人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担保,保单号为PZPP20520112370000000029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水城县宏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66832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黄佑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睿
判决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