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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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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佛山市南海键垒贸易有限公司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605执3958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键垒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作出的南地税社征字【2018】4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27897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粤0605行审21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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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一、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2019年4月22日、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已签收,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数00×××49,已冻结,余额0元,冻结期限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佛山农商银行账户尾数73×××00,已冻结,账户余额47.59元,冻结期限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 (二)、财付通:无。 (三)、支付宝:无。 (四)、公安部车辆登记:无。 (五)、工商总局:佛山市南海键垒贸易有限公司。 (六)、证券公司:无。 (七)、不动产:无。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除冻结的风险。 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除证券、财付通、支付宝外,其他与全国系统基本一致。 四、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卢越雄 执行员姚莉雅 执行员张文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家成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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