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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35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立川
联系方式:0531-88874886
注册时间:2005-11-14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5678号
简介:
一般项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燃气器具生产;电气设备修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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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成盛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019)鲁0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1民初199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油洁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成都成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盛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磊、赵开勇,被告中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涛,被告成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蓝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油公司、成盛公司分别向山东蓝光洁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公司)完成2000万元、545万元的增资;2.依法判令中油公司、成盛公司分别向蓝光公司支付违约金400万元、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22000元由中油公司、成盛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蓝光公司与中油公司、成盛公司于2014年2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洁能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40%、40%和20%。2015年12月7日,蓝光公司与中油公司、成盛公司签订《山东蓝光洁能燃气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蓝光公司与中油公司、成盛公司向洁能公司按照原持股比例增资,蓝光公司增资2000万元,中油公司增资2000万元,成盛公司增资1000万元;同时该协议约定蓝光公司可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新增注册资本缴纳义务,中油公司、成盛公司均应在2016年2月1日前完成对洁能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缴纳;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向有关当事人支付违约方本次承诺增资总额20%的违约金。《增资协议》签订后,蓝光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增资义务,而中油公司以种种理由迟迟不履行增资义务,成盛公司仅履行了455万元的增资义务,剩余增资款至今没有履行。经蓝光公司多次沟通协调,中油公司、成盛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增资义务。鉴于中油公司、成盛公司拒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增资义务的行为,无法实现蓝光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的目的。综上,为维护蓝光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油公司辩称,一、洁能公司的增资事宜并未完成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即公司增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本案增资事宜仅完成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这一环节,蓝光公司及中油公司、成盛公司作为洁能公司的全部股东,始终未就增资决议写入公司章程作为议题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至今洁能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金额,仍然为蓝光公司800万元、中油公司800万元、成盛公司40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仅就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但由于各股东未召开股东会并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未将增资决议内容写入洁能公司章程,因此中油公司对洁能公司不负有法定的增资义务。同时根据公司自治原则,洁能公司是否决定增资,应以是否将增资决议内容写入了公司章程作为最终判断标准。因此,在各股东未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的情况下,说明各股东对增资事宜未完全达成一致,蓝光公司不能利用司法程序强制要求中油公司对洁能公司进行增资,否则,将违反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二、关于蓝光公司向洁能公司汇入2000万元的性质,中油公司根据洁能公司的审计报告,认为是借款。在2017年度,由洁能公司委托山东国为会计师事务所对洁能公司进行审计,洁能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将该笔款项的性质认定为借款,同时有蓝光公司和洁能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可以佐证。中油公司认为,该笔款项的性质,应当以标的公司洁能公司与蓝光公司的借款协议为准。三、《增资协议》形成时的洁能公司经营环境与庭审时的经营状况大不相同,《增资协议》拟投资的项目迄今为止都因各种原因已无法实施,《增资协议》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现在,即便向洁能公司增资,已经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另,据中油公司了解,标的公司洁能公司已经停运了全部加气站业务。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蓝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成盛公司辩称,请求驳回蓝光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中油公司的答辩意见。我公司认为蓝光公司起诉要求我公司继续完成增资,与《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不符。按照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即便我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按时增资,已经完成增资的一方有权实际享有这部分的缴纳权。蓝光公司在给我公司的函里面也认可这个处理办法,所以我公司认为蓝光公司起诉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该义务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还有一点,在三方2018年临时股东会决议中,已经对增资协议的增资条件做了改变,我公司没有继续增资的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2月16日,蓝光公司(甲方)、中油公司(乙方)、成盛公司(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在济南市合资设立洁能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乙、丙三方均以货币出资,其中甲方出资金额8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股权40%,乙方出资金额8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股权40%,丙方出资金额4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股权20%。协议书还约定了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模式及利润分配方式、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 2014年2月25日,蓝光公司、中油公司、成盛公司签订《发起设立合资公司协议书》,对设立洁能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5年12月7日,蓝光公司(甲方)、中油公司(乙方)、成盛公司(丙方)签订《增资协议》一份,约定:鉴于:洁能公司(目标公司)系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有限公司且目标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全部缴纳完毕。目标公司愿意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引进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目标公司原股东拟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2.1.1经过三方协商,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7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2.1.2本次增资三方均以现金进行增资,甲方用现金缴纳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乙方用现金缴纳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丙方用现金缴纳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2.2目标公司按照第2.1条增资后,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甲方40%,乙方40%,丙方20%。2.3.1三方均一次性出资到位。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2月1日前,乙方、丙方需完成对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缴纳;鉴于甲方系国有企业,审批程序较多,甲方应尽力在2016年2月1日前获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完成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工作,如甲方确无法在2016年2月1日前完成,由乙方、丙方优先完成对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缴纳,甲方可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新增注册资本缴纳义务。3.增资的基本程序:为保证本次增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次增资顺利进行,本次增资按照如下顺序进行:3.1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决议及增资基本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3.2起草增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3.3新增股东出资;3.4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3.5召开董事会,确定公司新的经营目标;3.6办理工商变更手续。5.2.4乙方保证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的意思表示真实,如乙方在本协议上述第2.3.1条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增资行为,则乙方同意依照增资完成后,乙方实际出资比例,缩减公司股份,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3.4丙方保证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的意思表示真实,如丙方在本协议上述第2.3.1条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增资行为,则丙方同意依照增资完成后,丙方实际出资比例,缩减公司股份,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其义务,因此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者,违约方应赔偿有关当事人全部损失,并向有关当事人支付违约方本次承诺增资总额的20%违约金。 后蓝光公司(甲方)、中油公司(乙方)、成盛公司(丙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载明:根据三方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增资协议》的约定,三方就增资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乙方、丙方应于2016年2月1日前将新增注册资本金支付至洁能公司资本金账户,甲方最迟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新增注册资本金支付至洁能公司资本金账户。二、任何一方未在上述约定日期前将认缴出资足额支付至资本金账户,视为违约。除按原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按原协议约定的新增出资额由其他守约方认缴,该等出资形成的股权由守约方享有。如守约方为其余两方,则具体的认缴比例由守约方的两方协商确定,违约方无权干涉,但违约方应无条件配合守约方办理增资及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除股权比例做相应调整外,洁能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三、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016年5月30日,成盛公司向洁能公司各股东发送《关于对洁能公司4月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回复》,载明:关于2016年4月29日于山东济南召开的洁能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我公司股东代表已向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汇报。针对会上各股东提出的议案,我公司经慎重考虑,回复决定如下:四、关于蓝光公司提出的收购我方股东股份的提议。我公司对合资公司的管理层及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抱有信心,因此不同意蓝光公司提出的收购合资公司股份的提议。如有其他股东方愿意卖出所持合资公司股份,我公司愿意收购其所持股份。五、关于蓝光公司提出的根据合资公司增资协议增加投资的提议。由于相关原因使得合资公司出现内部动荡,导致三方未能如约履行2015年12月7日股东会的决议及三方签订的增资协议。鉴于对合资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且合资公司目前有多个新建项目正在进行,目前处于资金短缺的情况。我公司愿意履行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增资协议,承诺于2016年7月25日前完成对合资公司的增资义务,如未能按按时完成增资,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2016年10月17日,蓝光公司向中油公司发送《关于按时履行及补充协议书的告知函》,要求中油公司按时严格履行《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的要求约定,按时注资。注资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6年11月30日。否则,洁能公司股东的原股权比例将根据三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作出调整,将缩减中油公司相应的股份持股比例。 2016年10月24日,蓝光公司向中油公司、成盛公司发送《关于履行及补充协议书的告知函》,载明:根据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我公司将在10月31日前把新增2000万元资本金支付至洁能公司资本金账户。鉴于中油公司和成盛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向洁能公司增资,我公司现向中油公司和成盛公司函告如下:一、中油公司和成盛公司应严格履行《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按期向洁能公司进行增资;二、鉴于中油公司和成盛公司已经逾期履行增资义务,请两股东务必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新增注册资本金支付至洁能公司资本金账户,如不能按时完成,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另外两方股东注资完成时间,但注资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6年11月30日;三、如中油公司和成盛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时间完成注资,依照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未在上述约定日期前将认缴出资足额支付至资本金账户,视为违约”,洁能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将根据届时三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作出调整,缩减未履行增资协议的股东的相应持股比例。四、如中油公司和成盛公司未能完成注资,视为同意按照股东各方实际出资额变更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并同意召开股东会修改洁能公司章程,各股东根据实际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对洁能公司董事会董事人选进行调整。 2016年10月27日,成盛公司向蓝光公司、洁能公司发送《关于履行及补充协议书的回函》载明:贵公司来函已收悉,我公司同意按照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增资协议》及补充书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并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来函所提内容我公司回复如下:1.对于洁能公司目前资金严重短缺的状况我公司已有所了解。为保障洁能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我公司将严格履行《增资协议》及协议书的约定,如期向洁能公司进行增资。2.我公司将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500万元新注册资本金支付至洁能公司资本金账户。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约定的剩余新注册资本金支付至洁能公司资本金账户,完成此次增资工作。 2016年10月27日,蓝光公司向洁能公司转账支付2000万元。洁能公司为蓝光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投资款。 2017年7月7日,洁能公司出具《关于成盛公司增资款数额的情况说明》载明:成盛公司作为我公司的股东方之一,于2016年3月、2016年5月和2016年7月分别借款壹佰万、壹佰万和陆万元人民币给我公司,共计贰佰零陆万元整,我公司于2016年5月、2016年9月、2016年10月和2016年11月分别还款柒拾万、壹拾万、肆拾万和叁拾壹万元人民币,共计壹佰伍拾壹万元整,余额伍拾伍万元整,转为增资款,加上2016年10月增资肆佰万元人民币,成盛公司共对洁能公司追加投资肆佰伍拾伍万元人民币,特此说明。 2017年7月11日,成盛公司发送回复一份,载明:尊敬的各股东方:根据2017年6月29日召开的洁能公司股东大会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现我公司回复如下:1.关于蓝光公司转让其洁能公司股权一事,我公司保留行使优先购买权,希望蓝光公司将其转让信息提供给我公司。2.关于会议中提到的各股东方增资到位一事,我公司建议在蓝光公司股权未完成转让之前暂时维持现状。如蓝光公司坚持增资,则我公司同意完成剩余550万元增资款项,但在剩余增资款项到位前,应就洁能公司股权架构、股东权利及对于中油公司不再增资后股权缩减的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 2018年8月6日,洁能公司形成2018年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洁能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在蓝光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2018年度临时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杨克主持,三股东全部委托授权代表参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股东一致同意,共同作出如下决议:一、关于股权转让事宜:对于蓝光公司拟转让所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中油公司、成盛公司均予以同意,但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二、关于公司董事变更事宜:三股东均同意将公司董事姬辉、马千里变更为孙立勇、纪书成。三、三股东均同意公司总经理由中油公司孙立勇先生担任,财务总监由成盛公司推荐,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四、其他事宜。1.三股东原则上均同意继续履行2015年12月签订的《增资协议》。2.中油公司推荐的总经理、成盛公司推荐的财务总监到任后两个月内,且对公司资产完成评估、审计后,中油公司、成盛公司按照《增资协议》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注资。待三股东对公司的增资全部实缴到位且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蓝光公司将其持有公司40%的股权进场挂牌交易,中油公司和成盛公司目前均表示收购该股权。 对于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涉及的第四项事项,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洁能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人员已经到位,但资产评估和审计目前尚未完成。 另查明,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洁能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蓝光公司出资800万元,中油公司出资800万元,成盛公司出资400万元。2018年10月18日,洁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克变更为何立川。2018年11月20日,洁能公司的董事由马千里、姬辉变更为孙立勇、纪书成。孙立勇为董事兼总经理。 2.蓝光公司为本案申请诉讼保全而支出保全保险费22000元。 3.中油公司辩称蓝光公司2016年10月向洁能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为借款,并为此提交《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蓝光公司对中油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借款合同不真实,其支付至洁能公司的2000万元已经明确注明是投资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油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系复印件,蓝光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且蓝光公司提交的2000万元收款收据明确注明是投资款,故对中油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由《合作协议书》《发起设立合资公司协议书》《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书》、转款凭证一宗、告知函、回复、回函、洁能公司2018年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成盛公司授权委托书、《关于成盛公司增资款数额的情况说明》、保单及保全保险费、记账凭证、洁能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蓝光煤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培森 审判员赵永先 人民陪审员时跃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小婷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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