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神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无裁定书
案号:(2020)鲁01民辖终487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圣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神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7民初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但2019年7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江苏大圣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屑饼机技术协议》(以下简称《屑饼机技术协议》),该协议第12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如出现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即为该协议的甲方。该条是对之前双方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变更,将管辖法院由被告所在地变更为原告所在地。原告的住所地为济南市钢城区,故钢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大圣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大圣博公司上诉请求,本案应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提交乙方所在人民法院处理。上述合同的乙方为上诉人。因此,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江阴市人民法院。另三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处理。综上,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神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裁定认定的证据及结果。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提交2019年6月26日与上诉人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及2019年7月1日与上诉人签订的《屑饼机技术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同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解除上述《设备购买合同》,上诉人退还其机器款145万元并赔偿损失。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甲方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乙方为上诉人、丙方为被上诉人签订的《购买合同》(以下简称三方《购买合同》),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乙丙三方之间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甲方为买方和出租人,乙方为卖方,丙方为承租人;一般条款中约定,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合同签订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乐山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上诉人主张该三方签订的《购买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是在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合同之后签订的,应以该三方《购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本案应移交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彭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静文
判决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