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裁判文书详情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徐炳昭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刘荣花、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10民终3797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荣花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被告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荣花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涉案楼房的承租人,其居住房屋因电气质量不合格引发火灾,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维修不到位、消防设施及楼房验收未达标,火灾发生时,消防车因消防通道不通,其他通道堵车拖延时间,消防栓管道没有水,消防感应器失灵,压力不够,水力达不到楼房高层,导致火灾损失继续扩大,公安消防大队有工作失职行为,对被上诉人及物业公司严重过错没有进行处罚,被上诉人四年没有出资维修盖楼房,对聘请的物业公司监管不到位,被上诉人存在严重失职和过错,应当承担火灾全部损失。为此,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本案事实部分已由生效判决查清,事实认定无误,且对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认定,上诉人诉讼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给原告造成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损失共计13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霸州市住建局为霸州市河畔新城小区10号楼所有权人,被告安居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刘荣花按照霸州市廉租房的相关政策租住河畔新城小区10号楼2单1103室。2018年3月28日12时30分许室内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1103室南侧卧室东南角处,起火原因为该处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2018年4月20日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霸公消火认字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12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10号楼2单元1103室刘荣花家南侧卧室东南角处,起火原因为该处电气设备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霸州市住建局申请对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依法委托廊坊市华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现场勘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作出华信达评报字[2020]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此次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日的评估价值为108652.8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原告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评估报告未列出外墙粉刷,因需保持整栋楼的颜色统一,故不能只粉刷受火灾影响部分,河畔新城小区3层以上需统一重新粉刷;2、防盗门和防火门的更换评估单价过低,与实际市场价格相差较大;3、排水管、雨水管、空调下水管、室内排污管道等数量过低,因火灾实际造成的内部软化和损坏无法观察,为避免其他不必要的额外损失需整条全部更换;4、电线更换评估单价过低,电线更换需材料和人工费,且需重新布管,工艺较为复杂。根据实际修复情况,施工用电线不只是一类,价格与数量也不同,而评估表中只列出电线更换不符合实际;5、南侧塑钢窗、空调窗、厨房窗、次卧窗等修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室内外高空作业,会涉及超高费、垂直运输费等费用,评估报告未列出;6、室内地砖4块数量过低,根据实际修复情况更换地砖会影响到其他完整地砖及地暖、分水器、踢脚线损坏,评估报告中并未列出;7、外墙保温数量及单价均过低;8、室内门窗、卫生洁具、淋浴器、单元对讲机等未列出;9、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措施费、施工队管理费等实际费用未列出。被告刘荣花对评估报告内容不认可,评估报告中的未修复评估明细表是针对的整栋楼,火灾发生在1103室,产生损失应是11层以上;产生的税费及高空作业等费用不属鉴定范围;保温层不会受到损坏。被告安居物业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另查,刘荣花以霸州住建局、安居物业、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作出(2018)冀1081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判决:霸州住建局赔偿刘荣花15000元,安居物业赔偿刘荣花10000元,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赔偿刘荣花5000元。霸州住建局、物业公司、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均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0民终1737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霸州市住建局赔偿刘荣花15000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刘荣花15000元;驳回刘荣花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刘荣花作为房屋及电气设备的使用人未尽到安全防范的责任,造成此次火灾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荣花作为一个廉租房住户,经济条件不宽裕,综合本案案情,酌定其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40%的责任;霸州住建局、安居物业作为发生火灾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和物业服务企业,霸州住建局应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安居物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持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霸州住建局、安居物业存在履行职责方面的疏漏,酌定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此次火灾财产损失经评估为108652.86元,虽霸州住建局和刘荣花均提出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且未提供足以推翻该报告的相关证据,故对该评估报告结论予以采纳。根据确定损失承担的比例,被告刘荣花承担43461.14元(108652.86元×40%)、被告安居物业承担32595.86元(108652.86×30%)。原告支付的鉴定费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故亦应按确定的责任比例分担,即霸州住建局承担鉴定费1500元(5000元×30%),被告刘荣花承担鉴定费2000元(5000元×40%),安居物业承担鉴定费1500元(5000元×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荣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3461.14元;二、被告霸州市幸福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595.86元;三、驳回原告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6元,由刘荣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炳辉 审判员王建军 审判员相宪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占民 书记员窦博涵
判决日期
2020-11-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