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邹剑勇
联系方式:0731-27689579
注册时间:2005-06-09
公司地址:株洲市渌口区南洲新区南洲大道(国投大厦)
简介:
南洲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工业和商住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及安置房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资产租赁经营;湾塘工业区已实施和储备用地等项目投资和开发;园区经营服务管理;建材销售;南洲新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唐新华、株洲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202民初2360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新华、株洲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株洲三联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国勇、言平、沈镇宇、唐鑫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新华、株洲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5日,兴业银行株洲分行根据编号为36201417389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从被告1在该行的3680××××8386账户上将46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罚息扣划用于归还被告2在该行的4600万元贷款本息。2016年12月16日,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由被告2向被告1借款460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与被告2相关联的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国勇、言平、沈镇宇和唐鑫丽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1未依照该借款合同向被告2支付贷款。2017年1月3日,被告1以该未生效的借款合同以及伪造的银行凭证进账单作为证据,与被告2及第三人恶意串通,妄图将自身已经承担的4600万元担保责任转化为借贷关系且由被告2和第三人全额继受,从而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借贷纠纷诉讼。该院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于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7年3月3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出具(2017)湘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综上所述,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并未实际支付贷款;两被告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借贷关系,妄图转嫁担保责任,严重侵害原告权利,应认定合同无效。 被告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46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谢振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盘利斌 书记员文知
判决日期
2020-11-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