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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3658380008
注册时间:1998-03-20
公司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板溪镇金园大道58号A-568地块(重庆桃花源经济园区)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甲级;水利水电工程甲级;公路工程乙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丙级(暂定);建筑节能材料及建筑节能检测设备的研究、试生产;工程招标代理。**(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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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品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322民初1562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监理公司”)与被告重庆品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品硕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乃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疫情原因扣除审限180天。原告建新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良涛、周刚及被告重庆品硕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建新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774260元债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桐梓分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将工程名称:帝都大厦,工程地点:桐梓县河滨北路北大门,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为2.8万平方米,服务范围:施工阶段,委托原告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合同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4年10月31日止。该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包括监理人义务、委托人义务、监理人权利、委托人权利、监理人责任、委托人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何松;第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监理酬金按工程建筑面积8倍收取,计人民币22万元整,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现金支付监理酬金8000元,工程完工时拨付至总监理费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拨付所有余款。2014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规定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仍然遵照原监理合同,如原监理合同条款与本协议有冲突,按本协议条款执行。第三条委托人同意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监理单位延期工作的监理酬金:1、经双方协商每月按8000元人民币签订;2、延期监理费支付方式每月末拨付延期监理费8000元整。第四条协议从2014年10月30日执行,委托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在终止合同前两个月告知监理人,并按实际发生监理延期工作时间计算监理酬金。原告为被告进行了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按约完成监理服务工作,因被告违约未结算。据原告核算,至今尚有工程监理服务款及利息共计774260元未结清。后因“重庆品硕公司”向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该院2019年4月9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黔0322破6号)裁定受理了重庆品硕公司重整案件,2019年4月9日指定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为该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被确认为0元,原告对享有的774260元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未予确认,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重庆品硕公司管理人辩称,被告对于与原告签订监理合同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已经向原告方支付了3.8万元的监理费。管理人没有核准原告债权的原因是原告的履行并未达到法定的最低要求,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部分不合理,有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贵州省桐梓县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8万平方米,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至2014年10月31日完成,该合同第二部分对包括监理人义务、委托人义务、监理人权利、委托人权利、监理人责任、委托人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第五条约定,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何松,第七条约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监理酬金按工程建筑面积8倍收取,计人民币22万元整,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现金支付监理酬金8000元,工程完工时拨付至总监理费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后14天内拨付所有余款,附加条款约定,本合同所指监理时间24个月内工程未完工,如需要继续监理,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工程延期酬金,按3000元/月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监理服务工作。 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仍然遵照原监理合同,如原监理合同条款与本协议有冲突,按本协议条款执行,第三条约定,委托人同意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监理单位延期工作的监理酬金:1、经双方协商每月按8000元人民币签订;2、延期监理费支付方式,每月末拨付延期监理费8000元整,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从2014年10月30日执行,委托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在终止合同前两个月告知监理人,并按实际发生监理延期工作时间计算监理酬金。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进行了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至2015年12月30日,最后一日的施工监理日记载明“帝都大厦施工拆除钢管清理还租赁公司”。截止于2016年2月6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8000元,涉案监理服务工程款至今未与原告进行结算。 2019年4月9日,本院作出(2019)黔0322破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品硕公司的重整申请,2020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9)黔0322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重庆品硕公司的重整程序,宣告重庆品硕公司破产,并指定遵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为重庆品硕公司的管理人。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774260元工程款,管理人对原告的债权确认为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原告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品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294000元。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重庆品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乃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林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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