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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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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筑与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吉01民终3515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建筑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家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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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李建筑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李建筑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7日,李建筑、中介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年半。2019年8月7日房东违约以卖房为由要求退房,房东应退还押金1500元,铭家房产中介告诉房东拒付李建筑押金。 李建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1500元,赔偿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110元、资料费37元、通讯费1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7日,出租房(甲方)宋洪瑞、承租方(乙方)李建筑与中介方铭家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宋洪瑞将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吉林大路中意之尊1栋1单元1302室出租给李建筑,租赁期限2.5年,自2018年2月11日至2020年8月11日,月租金1500元,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收。乙方另付押金15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给乙方。签订此合同同时,乙方支付中介方中介费750元。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则押金和租金不予退还,如甲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则双倍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剩余租金和押金。合同履行中,原告将1500元押金交给出租方。双方对合同订立过程及合同效力均无异议,后因出租方卖房,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原告与出租方就1500元押金退还事宜未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乙方另付押金1500,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给乙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将1500元押金交给出租方。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追加出租方为被告,故原告要求铭家房地产公司返还押金15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的直接损失误工费1200元、交通费110元、资料费37元及通讯费10元的主张,因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本院无法查明,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执行费300元的诉请,原告当庭放弃该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建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建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迪 审判员冯红红 审判员贺银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维峰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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