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忠政
联系方式:010-61425991
注册时间:2003-07-15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民泰路9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简介:
生产片剂(含激素类)、散剂、软胶囊剂(含激素类)、硬胶囊剂、乳膏剂(激素类)、喷雾剂;销售药品;销售食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推广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化妆品、II类医疗器械、卫生用品;限分支机构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原料药;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限在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销售药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刘必艳与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秦其陆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08民初7642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必艳诉被告秦其陆、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泰尔公司”)、重庆嘉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傲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必艳委托代理人夏嫣然、成利娜,被告金城泰尔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宪德、李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其陆、嘉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必艳诉称:三被告共同返还412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8日原告刘必艳分两次向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转账共计412000元,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更名为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上述向金城泰尔公司转款的412000元系原告对被告嘉傲公司的投资款用于金城泰尔公司与嘉傲公司签订《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推广服务协议》。在转款过程中,上述款项转至被告嘉傲公司的公司账户,再由嘉傲公司付至金城泰尔公司账户,但嘉傲公司的员工秦其陆,错误的将金城泰尔公司的账户给了原告。出于对嘉傲公司的信任,原告将上述款项转至了金城泰尔公司。但原告转账后,金城泰尔公司未与嘉傲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因金城泰尔公司与嘉傲公司至今未签订《推广服务协议》,原告遂找到三被告要求返还上述费用。被告秦其陆表示该笔费用与其无关;被告金城泰尔公司不愿意返还该笔款项;被告嘉傲公司称其未收到该笔费用,系直接转到被告金城泰尔公司,且《推广服务协议》也未签订,故应由金城泰尔公司返还。 被告秦其陆辩称:我为原告介绍垫资业务,是告诉了账号,但同时告诉的是两个账号,有用资公司账号和借款公司账号。原告自己应该落实清楚,资金应该经过用资公司的认可后,才支付给别人,或者直接汇款给借款公司,让借资方出具借据。是原告自己的过错,没搞清楚该怎么汇款,是原告自己汇错了账户,这个与我没有关系。原告是帮别人垫资做业务,这个业务是我介绍,我介绍得很详细,是原告自己不熟悉业务操作流程出错,我作为介绍人,只是介绍清楚了账户情况。我没有借原告的钱,也没有用原告的钱,原告不应该告我,我不是本案的责任人。 被告金城泰尔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方承担共同返还412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其向我司转入412000元系原告对被告嘉傲的投资款,由此可见原告是基于与被告嘉傲公司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根据被告嘉傲公司指示将款项打入我司账户,我司对于原告来讲仅仅是被告嘉傲公司的指定转款账户。2.我司在收到被告嘉傲公司打入的保证金后,已按被告3的指示往其指定的客户发货43万余元,系保证金发货,货款至今未收回。我司与被告嘉傲公司之间因履行推广服务协议产生的纠纷,也是我方与被告嘉傲公司的合同纠纷,与原告向被告嘉傲公司投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综上,请法律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嘉傲公司辩称:原告的资金擅自汇款给了金城泰尔公司,是在我公司还未与金城泰尔公司(曾用名: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签约之前就汇款至该公司公账,导致我方公司未能与北京朗依公司达成合理条款的协议。同时,原告是擅自汇款,该笔汇款还没有经过我方出具借据(未同意),连用资利息都没有经双方签订确定。我方对原告的这笔垫资业务不追认。据此,原告不应该让我公司还钱。我公司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在还未与我公司签订借据就擅自汇款,这个是原告的过错与我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刘必艳通过两次转账,向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支付392000元、20000元。2018年8月16日,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金城泰尔制药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 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与重庆思亚医药有限公司曾签订《2017年战略合作协议》,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针对嘉傲公司有加盖公司印章的《产品推广服务协议》。 上述事实,有企业变更公司名称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原件)、银行回单(复印件)、北京朗依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推广服务协议、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增值税发票、国内运单一宗等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必艳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刘必艳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常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宋世欢
判决日期
2020-11-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