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1121民初474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枣强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2331Y。
原告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137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弘飞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申请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13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屈其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聪
判决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