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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欣
联系方式:023-88260437
注册时间:2000-05-30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上邦路3号附9号
简介:
高科技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电器机械、电器工程控制系统、户用中央空调系统、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销售计算机、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利用自有资金从事工业项目和建设项目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经营)『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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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5民初133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潼合伙企业)与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章若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贵平、人民陪审员柳明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潼合伙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育波、刘岑木彦及被告爱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德潼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爱普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37041100元;2.爱普公司支付其以借款本金(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按照本金47041100元计算,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37041100元计算)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及逾期罚金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6日,为7921005.33元,以上共计44962105.33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爱普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日,双方与案外人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房多多重庆分公司)共同在重庆签署合作协议,就重庆爱普江城铭著项目展开合作。 爱普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德潼合伙企业借款5000万元,约定使用90天,并约定按照年化24%计算资金使用费。同日,德潼合伙企业向爱普公司实际支付借款本金47041100元。 爱普公司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且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并未全额偿还德潼合伙企业借款本金。爱普公司仅在2019年8月30日,向德潼合伙企业归还1000万元借款本金。 爱普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深圳房多多重庆分公司发函,承诺在10月20日内还款余额4000万元本息。但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还款。2019年10月23日,德潼合伙企业委托律师向爱普公司发函,要求归还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爱普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复函于深圳房多多重庆分公司,承诺预计在11月20日之前归还借款及利息。但截止起诉时,爱普公司仍未偿还德潼合伙企业剩余本金及任何利息、违约金和逾期罚金。 爱普公司答辩称:合作协议中的借贷条款应认定无效,德潼合伙企业不具备从事金融借贷的资质,其向爱普公司提供的借款是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且约定的利息偏高,非临时性借贷,严重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条款应认定无效,我方只需偿还本金,即使合同有效,德潼合伙企业也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在本金中优先扣除了利息,于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不符,爱普公司也不应当支付高额利息。 原告德潼合伙企业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以下证据:合作协议、付款回单、收款回单、爱普公司出具的两份函件、律师函、合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各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日,德潼合伙企业(乙方)、爱普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深圳房多多重庆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甲方为一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重庆爱普江城铭著项目。各方拟针对该项目房源中的全部商品房在丙方平台开展营销合作。各方同意标的房源开展合作的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作方式为丙方进行驻场联合销售代理和独家渠道销售。甲方承诺,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乙方支付所述标的房源借款资金后,甲方不得擅自出售或处置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房源。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销售任何一套标的房源的,应立即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该标的房源的借款资金及房款,按照该标的房源销售总价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锁定合作房源,乙方可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甲方承诺从乙方支付借款资金之日起至90天止,90天到期后甲方将一次性退还乙方投入全部借款资金伍仟万元整,同时甲方按照乙方投入借款资金年化24%支付资金使用费,90天资金使用费合计295.89万元yu,资金使用费将于乙方支付甲方借款资金之时直接扣除,乙方首次实际付款金额是4704.11万元。若甲方逾期退还乙方投入的借款资金伍仟万元整,则甲方按未退还资金按年息36%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于2019年4月2日钱将借款资金支付至甲方收款账户,若乙方未能在约定之日支付到账,本协议终止无效。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乙方通知足额退回借款资金及房款的,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甲方应按照未付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照实际逾期天数,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逾期罚金。 同日,德潼合伙企业于向爱普公司转账支付47041100元。 同年8月30日,爱普公司向德潼合伙企业转账支付1000万元。 同年9月26日,爱普公司出具一份《函件》。该函件的主要内容:深圳房多多重庆分公司与我司及关联方签署的关于“重庆爱普江城铭著项目”合作协议,我司承诺在10月20日还款余额4000万元本息。 同年10月23日,德潼合伙企业委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向爱普公司出具一份《律师函》。该函件的主要内容:贵司在2019年4月向德潼合伙企业借款50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90天,借款利率为年24%,逾期未偿还的,按照年36%/年标准支付违约金。贵司未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9年6月30日向德潼合伙企业偿还借款,而是在经德潼合伙企业多次催告后,贵司仅于2019年8月30日归还了本金1000万元,仍欠本金4000万元。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3日内将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款当日)支付至德潼合伙企业的账户。 2019年10月30日,爱普公司出具一份《回函》。该回函的主要内容:我司与德潼合伙企业及深圳房多多重庆分公司关于重庆爱普江城铭著项目合作协议,10月23日我司收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其受德潼合伙企业委托,要求我司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对于此,我们很抱歉没能按约定还款,我司承诺:我司正在努力协调此事,预计在11月20日之前会按约定还款,也一并将利息归还。 审理中,德潼合伙企业称,涉案合作协议只约定我方借款,并未约定我方参与管理,我方并未参加管理事务。我方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有投资管理和项目投资。 庭审后,德潼合伙企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爱普公司支付借款期内利息2783802.08元(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本金47041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及一年365天的标准计算),及以借款本金47041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以本金370411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一年365天)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及逾期罚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370411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7041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以本金370411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一年365天)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610.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1610.53元,由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610.53元,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0000元[此款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垫付,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随前款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章若微 审判员吴贵平 人民陪审员柳明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秋君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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