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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3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小华
联系方式:0795-7860299
注册时间:1997-12-22
公司地址:江西省樟树市观上工业区
简介:
智能型密集架、手动式密集架、书架、期刊架、报架、博物馆珍藏架、文物柜(架)、古籍书柜(架)、保险箱(柜)、智能枪弹柜、智能枪柜、智能弹柜、普通枪弹柜、智能枪库门、金库门、文件柜、仪器柜、防磁柜、物证柜、智能寄存柜、药品柜、中药柜、普通货架、重型货架、药架、活动库房、爆炸危险品存放库房、雷管炸药箱、公寓床、电脑桌椅、钢木阅览桌椅、军用制式营具、警用装备、教育设备、自动选层柜、靶场、银行尾款库(柜)、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家具(含办公家具、木质和钢制家具)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库房温、湿度控制系统;库房智能化一体系统;智能枪弹柜管理控制系统;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通信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的产品研发,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进出口经营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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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彭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982民初1047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彭智勇(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熊雪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货款153056元,自调货之日起减去30天,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2020年4月30日,金额为102591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购买防火板书架,货值152730元。同年6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重型货架,货值5040元。合计货款为157770元。后被告经原告催讨仅还款4714元,剩余货款153056元拖欠至今。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2份欠条、2份订货合同及附件、2份出库单、短信截屏。 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符合有关证据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防火板书架。次日,原、被告又签订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重型货架。同年5月13日,被告从原告公司提取涉案书架,并向被告出具了152730元的欠条。同年6月22日,被告从原告公司提取涉案重型货架,并向被告出具了5040元的欠条。上述两份欠条均载明“货款一个月内归还,逾期第一个月按月利率1.2%计息,以后逐月递增20%,直至月利率达4.8%止”。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还款4714元,剩余货款153056元拖欠至今
判决结果
被告彭智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53056元,并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153056元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4元,由被告彭智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交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
合议庭
审判长彭祖源 人民陪审员曾恒清 人民陪审员罗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旭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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