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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章荣钢
联系方式:0559-22512865
注册时间:2004-12-13
公司地址:黄山市屯溪区置地国际广场2幢608号
简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起重设备安拆施工;建筑工程门窗制作与安装;园林绿化施工;空调、供暖设备销售及安装;非开挖定向穿越拉管,顶管施工,绿化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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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002民初2411号         判决日期:2020-11-24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集团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都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景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程淑敏,被告名都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景泰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黄山市一品山水7#、16-19#、22#、27-30#楼余下工程施工协议》;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48205.3元及利息(利息自第一次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原告对上述工程款有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9日,原告(原名称为黄山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就黄山市某某山水项目签订了《黄山市一品山水7#、16-19#、22#、27-30#楼余下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款暂定3000000元,具体根据施工图纸及签证的工程量按实结算,签证部分按签证单中价格结算,签证中未定价格的按定额套取。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现以上工程已全部完工。根据安徽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果意见书》(皖某某审字[2020]第0520号),黄山市一品山水7#、16-19#、22#、27-30#楼余下工程总造价应为2458205.83元。现因被告原因导致项目长期停滞,无法通过验收,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日期均已无法确定,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510000元,尚欠工程款1948205.3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名都房产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原告要求解除协议没有法律依据;该工程虽然完工,但没有经过验收,我方认为支付工程款前提是验收合格,原告没有要求被告进行验收,也没有提交给被告工程相应资料,未进行验收是原告的责任,故未达到付款条件;原告诉请优先受偿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19日,名都房产公司与景泰集团公司(原黄山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黄山市某某山水7#、16-19#、22#、27-30#楼余下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景泰集团公司承包黄山市一品山水7#、16-19#、22#、27-30#楼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剩余工程,包括门窗粉刷、GRC安装、外墙文化石、下沉庭院及施工图中未完成的所有部分。工程价款暂定3000000元(以实际决算为准),结算方式为双方依据施工图纸及签证的工作量按实结算,签证部分按签证单中价格结算,签证中未定价格的按定额套取。付款方式为付工程预付款100000元,脚手架全部落完付至总工程款的60%,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0%;以验收日期计双方保证两个月内办完决算,决算后并移交工程全套资料三套(原件)及贰套完整竣工图纸后,再付工程款至95%,余款5%待工程竣工满两年后一次性付清。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9年5月13日,景泰集团公司完成全部余下工程施工。2019年8月21日,景泰集团公司向名都房产公司提交了余下工程决算书及施工图纸一套。2020年8月13日,安徽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皖某某审字[2020]第0520号《关于黄山市一品山水7#、16-19#、22#、27-30#楼余下工程造价鉴定结果意见书》,黄山市一品山水7#、16-19#、22#、27-30#楼余下工程鉴定造价为2229798.53元,EPS装饰线条差额部分造价为228407.30元。名都房产公司共支付景泰集团公司余下工程工程款510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50795.04元及利息(以1850795.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工程款1850795.04元对案涉余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7元、鉴定费100000元,合计111167元,由被告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业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天米
判决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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